开发商利用格式霸王条款欺骗业主购买车位
投诉时间:2026-04-01
事发地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涉及单位: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我是杨俊,男,80周岁,是岳阳市恒大未来城20栋2806房的业主。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第275条等法规明显是属于我们业主的。但是岳阳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却认为这个地下车库是属于他的,并单方面把它写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请见一审判决书中引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以此来欺骗我们业主,达到长期侵占我们地下车库的目的,并把本属于我们业主的车位再一次卖给我们,多收了我们一次钱。可是我们支付的购房款是基于所购房屋的完整建筑面积,包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该房价中必然包含了地基(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开发商一方面通过房价收取了地基的建筑成本。另一方面又通过霸王条款,将地基(地下车库)所有权据为己有。这无异于对同一个标的物进行了两次处分和收费,严重违反了等价有偿和公平的原则(请见《停车位合同》和车位收款发票)。因此,我于2025年8月12日向岳阳楼区法院递交了诉讼状,要求开发商退还本属于我们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而且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退还采取虚假宣传和承诺办车位产权证的欺骗行为[请見《停车位合同》第十条,自己都承认此事],让我们业主买了车位的车位款。特别严重的是开发商在给我们卖车位时还采取设圈套,挖陷阱的方法,说我们买的车位是别人先占上的,或是什么内部车位,要买车位必须还要多付5000左右的“转让费”、“指标费”,我多付了6000元。多收的这个钱不开发票、不开收据。更为严重的是,他有意不开发票和收据。(请见维权群里业主们的聊天记录)。我们投诉他时,他反而要我们拿出票据来做证。上述事实是开发商明显侵占业主车位和逃税违法行为,开发商却在答辩状中还把这种欺骗违法行为说成是岳阳市普遍理解和接受的商业模式。难道十几年前的欺骗数以几万计的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也是一种普遍理解和接受的商业模式?现在一个扎心的事实摆在大家面前:我们花重金买回了本属于自己的车位,开发商把钱骗到了手。这个地基的建筑成本早已计入到房价里了,我们买了房就包括这个楼房的地基,这是不可分割的部分,这是很明显的事实。但是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写了一条霸王条款把我们的地下车库据为己有。这条款说什么,经与业主双方约定地下车库归于开发商[请见一审判决书引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十二条第三(三)款内容]。开发商不仅没和我们商量约定过(全体业主都可做证),而且采用胁迫的手段叫我们在合同上签了字,因为不签字就拿不上房子钥匙。一审就这样依据这个格式霸王条款判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我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了上诉,岳阳中级人民法院仍然维持原判,形成终审判决(请见二审判决书)。为此我百思不得其解,之前我看到小区的业主们采取偏激的方式进行群体维权,闹过政府部门办公室,砸了地下车库的收费控制栏杆,震动了派出所。所以我就建议大家要走司法渠道进行维权。当我带头走司法渠道维权时,尽管法律规定明确,证据确凿,但是一、二单法院却判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请见一审案号:(2025)湘0602民初11757;二审案号:(2025)湘06民终4076的判决书。我不需要另外提供证据,一审、二审判决书就是我的证据:1,判决书中有法院判决的依据:霸王条款。2,判决书前后矛盾,前面刚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开发商,后面又承认开发商销售的车位没有产权所以无法办理独立车位产权证。3,判决书和开发商一样,要我拿出开发商多收钱不开发票和收据的票据来做证,开发商有意不开发票和收据进行逃税,我哪来的单据做证?我提供了很多业主都证明有这事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二审法院都不认可,仍认为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请见一审判决书和微信聊天记录)。为此业主们对法院公正执法产生了误解。我因此也请教了豆包,豆包明显告诉我:要记住核心两点:1. 地下车库是建筑基础+承重结构,依法属于业主共有,不是合同想改就能改的;
2. 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已经算进房价,开发商再卖就是重复收钱,属于不当得利。我是个80岁高龄的老公务员,为业主们带头走司法渠道进行维权,似乎到了走头无路的地步了,我只有求助于公正无私的媒体,请为我们业主主持公道。上述情况句句属实,我以中共党员的身份保证。身体证:4330****4504240217,手机号135****7238。2026年3月31日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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