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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库伦旗人民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宝,严重影响本人的基本生活

投诉时间:2026-03-31

事发地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

涉及单位:库伦旗人民法院

一、本人在2026年3月30日18时26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执行案号:(2026)内0524执保416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司法冻结提供的电话(0475-4719882),本人要求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申请冻结微信支付令及裁定书均未提供,只说明是由于深圳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我的债权转到盛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而盛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恰好是法院的一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居然还能接受债权转让,而本人作为财政线索,变成了协助执行人,并没有直接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对此本人对执行有异议.三:本人登录人民法院服务热线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6)内0524执保416号裁定文书。 四、目前为止没有在内蒙古人民法院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而且深圳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进行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本人对债权转让毫不知情,该转让对异议人毫无效力;本人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明确;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宝的冻结,恢复我的基本生活,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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