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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在瑞鸿公司破产案中涉嫌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的控告信

投诉时间:2026-03-21

事发地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涉及单位: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

控告人:胡洪基,男,汉族,1973年出生,原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鸿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5415

被控告人:胡学军,男,65岁以上,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控告事由:

被控告人胡学军在“瑞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先后担任五名破产申请人的共同代理人、破产清算组债权核查组长、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集“进攻方”、“裁判员”、“执行人”于一身,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禁止性规定。被控告人违法兼任多重身份,从程序上架空破产制度的公平保障原则,操控破产程序、伪造证据、虚构破产事实,侵吞公司巨额资产,严重违反《破产法》《律师法》及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控告人恳请查明真相,严惩违法者,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与公道。

一、伪造证据,虚构破产申请,涉嫌虚假诉讼

2008年11月28日,被控告人胡学军同时代理五名“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瑞鸿公司破产。其中三名申请人(陈春根、罗万钧、黄伟明)事后均出具书面声明,否认申请破产,签名被冒用。特别是控告人公司多支付陈春根、罗万钧两人工程款约15万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破产资格。被控告人明知申请不实,仍推动立案,主审法官在收案当日即受理,程序违法,证据虚假,已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罪。

二、伪造证据,人为制造“资不抵债”,涉嫌虚假诉讼

被控告人胡学军利用债权核查组长身份,将瑞鸿公司实际约5300万元的负债(包括银行贷款约1000万元,亲朋好友借款约3400万元,违规确认无依据的政府债权约3000万元)虚报为超1亿元;

利用破产清算组的关联评估机构,伙同将瑞鸿公司市值约1.5亿元的资产(包括商业用地23.5亩,市值约7000万元;商业房产约19000平方米,市值约7500万元;三星级酒店设施及附属广场、公园建设费约2500万元;2008年4月完成的酒店二期方案,经与会专家论证预期可为瑞鸿公司新添收益约亿元等)低评虚报为3700余万元。

被控告人为破产清算制造虚假依据,程序失当,并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关联方“空手套白狼”侵吞资产,涉嫌权钱交易

2011年期间,被控告人利用管理人职权,将瑞鸿公司核心资产作价3080万元,违法处置给“湖南荣强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随即以该资产抵押获取超5000万元银行贷款,用其中2000余万元支付剩余转让款,其余3000余万元实际成为其自有资金。荣强公司实际仅以2009年交付的800万元“所谓”拍卖保证金,侵吞了瑞鸿公司价值1.5亿元的资产。至今,该转让款仍有上千万元去向不明,后果严重,涉嫌徇私舞弊低价处置公司资产罪等。

请求事项:

一、请求对被控告人胡学军涉嫌虚假诉讼、伪造证据、徇私舞弊低价处置公司资产等犯罪行为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成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及资产购买方因其违法行为给瑞鸿公司及控告人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超5000万元)依法承担退赔责任。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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