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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依法纠正原湖南省湘潭县政府(个别干部)违法处置瑞鸿公司资产并退补损失的报告

投诉时间:2026-03-21

事发地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涉及单位:湘潭县人民政府、湘潭县人民法院

报告人:胡洪基,男,汉族,1973年生,原湖南瑞鸿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瑞鸿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90731****。

事实与理由:

一、原湘潭县政府违法启动并主导瑞鸿公司破产程序

瑞鸿公司系湘潭县政府2004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2008年11月26日,在无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的情况下,湘潭县政府以“信访维稳”为由,通过会议纪要直接决定对瑞鸿公司实施破产,并指定本县法院谭文见、唐卫文等人作为具体办案人员,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须由法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规定。亦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008年12月5日,县政府以潭政办函〔2008〕169号文件,直接指定县改制办主任唐群担任清算组长,并安排曾参与虚假材料制作的律师胡学军等人进入清算组关键岗位。此举违反《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应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与保持中立性、独立性的规定。

二、原湘潭县政府违法贱价处置企业资产,造成巨额损失

2009年9月8日,时任湘潭县委副书记颜上伟通过会议,将瑞鸿公司市值约1.5亿元的资产作价3080万元,定向贱价处置给徐新明、胡自强等特定人员。在关联违纪违法问题揭发两年后,2011年4月18日,时任副县长刘铁强再次通过会议纪要要求,继续履行前述违法处置协议,致使瑞鸿公司资产受到重大损失。2010年10月至2022年间,颜上伟、刘铁强因收受荣强公司等人“好处费”先后被并案查处。此举违反《破产法》破产财产变价应追求价值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利益最大化等明确规定。

三、系统性操纵与虚构破产案有关事实

1.有关胡学军律师的弄虚造假:

胡学军律师在“瑞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集“运动员”、“裁判员”、“执行人”于一身,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强制性规定。

胡学军利用代理人身份,于2008年11月28日捏造5名“破产申请人”材料,向湘潭县法院申请破产,主审法官未审查即于同日受理;胡学军利用债权核查组长身份,将瑞鸿公司实际约5300万元的负债(包括银行贷款约1000万元,亲朋好友借款约3400万元,及违规确认无依据的湘潭县政府债权约3000万元)虚报为超1亿元;

胡学军利用破产清算组的关联评估机构,伙同将瑞鸿公司市值约1.5亿元的资产(包括商业用地23.5亩,市值约7000万元;商业房产约19000平方米,市值约7500万元;三星级酒店设施及附属广场、公园建设费约2500万元;2008年4月完成的酒店二期方案,经与会专家论证预期可为瑞鸿公司新添收益约亿元等)低评虚报为3700余万元,公然为破产清算制造虚假证据;

胡学军(唐群)等人利用管理人职权,按2011年4月会议精神,将瑞鸿公司资产作价3080万元违法过户至新设仅三天(即2011年4月21日)的“湖南荣强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随即以该资产抵押获取超5000万元银行贷款,用其中2000余万元支付剩余转让款,其余3000余万元实际成为其自有资金。荣强公司实际仅以2009年交付的800万元“所谓”拍卖保证金,非法侵吞了瑞鸿公司价值1.5亿元的资产。至今,转让款3080万元中仍有上千万元去向不明。

2.主办法官谭文见、唐卫文等人的弄虚造假:

谭文见、唐卫文等人伪造易俗河镇信用社与胡洪基形成的《财务调查报告》作为“资不抵债”的核心依据;伪造多份与胡洪基形成的“破产谈话笔录”,制造程序合法假象。于2009年5月11日违法裁定瑞鸿公司破产,次日裁定拍卖资产,随后违法处置资产。连连滥用职权,导致现今(2025年)所有指证瑞鸿公司破产还债一案的证人证言和书证都没有依法面对面核对事实。

3.压制申诉,迫害控告人:

2017年1月起,湘潭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胡洪基有期徒刑五年半,故意压制胡洪基申诉。期间相关人非法帮助荣强公司强行违法拆除瑞鸿酒店房产约1.9万平方米开发商品房牟利;期间有关方面提出约2000万元补偿胡洪基以期息访息诉,但该数额远不能弥补实际损失;期间湘潭县政府、县法院面对可见的弄虚造假,相互推诿,拒不依法公开核查信访控告事项,还隐瞒实情,造假材料欺骗中央联席办、全国人大等上级部门调查督办瑞鸿破产案。

上述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破坏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恳请贵单位和领导依法:

(1)追究涉案人员责任;

(2)责成相关责任单位及非法取得瑞鸿公司资产的相关方(荣强公司)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赔偿相应损失(瑞鸿公司及报告人直接财产损失超5000万元),以维护党纪国法尊严。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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