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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渌口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人行横道未减速却定同等责任

投诉时间:2026-03-19

事发地区: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涉及单位: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渌口区大队

2026年1月13日08时28分许,在株洲市渌口区南洲大道南岸村白茶组人行横道处,我父亲刘申明是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过斑马线时在中间路段,被龙卫国(原法院副院长)驾驶的湘 BU9595 小型轿车碰撞,经抢救无效于1月 20 日不幸身亡。

交警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出具第 430212120260000004 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我们认为责任认定严重不公:

1.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

2. 机动车属于高危方,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

3. 死者非机动车方的违规行为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过错显著轻微;

4. 肇事司机为原法院副院长,本案更应依法公正、公开透明、接受全面监督。 

死者家属已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请求督促相关部门公正处理,维护法律尊严与死者家属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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