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米SU7车豪横“S”走位,右道违规左转弯的投诉
投诉时间:2025-12-08
事发地区: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涉及单位: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事发时间:2025年7月30日18时48分59秒至18时49分16秒(行车记录仪时间戳,覆盖共行、变道、左转全过程)
事发地点: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屈原路近江山越小区路段
一、违法事实
(一)共行1公里多期间“S走位”干扰正常行驶
用户明确“1号车与2号车共行约1公里多,期间S走位、任意别车”。结合图片:
1号车(湘J·082912)与2号车(视频车)共行左道,前方红色轿车减速,1号车已开始频繁调整横向位置(S形走位),干扰2号车正常行驶;
2号车打方向盘变道至右道(右侧有限速40标志及禁止停车标识),1号车仍紧跟左道,继续S走位试图挤压2号车空间,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未按正常轨迹行驶”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二)突然压实线变道右道,未警示强行切入
1号车在前方无人无车的情况下,突然从左道横跨白色实线(斑马线区域,斜切右道,车身轨迹呈斜向切入(S走位的延续),直接切入已在右道行驶的2号车前方(第2张图2号车变道完成)。
(三)右道违规左转弯,迫使2号车急刹避险
准备回左道时,1号车在右道左转弯,我点刹车避免事故”——1号车在右道(直行/右转专用道)实施左转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分道通行)、第51条(导向车道规则),直接导致2号车紧急避险。
(四)危险驾驶(威胁公共安全)
1号车“共行S走位—突然压实线变道—右道左转弯”的连贯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禁止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情节严重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事故但威胁公共安全)。
三、诉求
1. 调取证据:恳请澧县交警大队调取360记录仪原始视频(18:48:59-18:49:16时间戳)及路段监控核实1号车“S走位、压实线变道、右道左转、危险驾驶”等违法行为;
2. 依法处罚:对1号车(湘J·082912)以下行为顶格处罚: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右道左转弯,记3分、罚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
危险驾驶(威胁公共安全,视情节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133条之一);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