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收我3283元,没合同不退款
投诉时间:2025-12-02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本人黄格香,身份证号 4311****8511031523,联系电话 166****9309,现居住于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光明新村(务农,在家带宝宝)。因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荣湘律所”)在代理本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欠款人拖欠本人 10000 元未还)过程中,存在违规收费、虚假承诺、人员资质不符、办案失职等多项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向贵协会正式提起投诉,恳请依法调查处理。被投诉人机构信息: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G029046082注册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路 264 号香樟鑫都商务综合楼 1706 房1.涉案人员:李超帆:全程对接本人案件,默许本人称呼其 “律师”,经 “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 查询,荣湘律所名下无此人执业信息。黄德瑞:被李超帆称为 “黄德瑞主任”,参与案件沟通及调解,经查询无律师执业信息。陈思颖:律师函载明的案件代理人,未参与案件任何环节、未与本人沟通。二、案件基本事实与违规行为经过本人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通过朋友微信朋友圈与荣湘律所取得联系,后续服务中其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经过如下:(一)低价诱导签约,隐瞒收费风险(2025 年 8 月 13 日 - 14 日)2025 年 8 月 13 日 20:35,荣湘律所 “陈老师”(陈某某)通过微信了解案件后,推荐李超帆对接,口头承诺 “可全额拿回欠款”,电话中约定 “仅收 600 元办理全程案件,案件结束后再收 5% 标的费,中途不额外收费,且 600 元由欠款人承担”。当日 22:23,本人未与荣湘律所签署正式代理合同,按约定支付 600 元费用(收款方为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约定服务内容为 “发律师函、电话调解”。李超帆将本人拉入 “案件服务群”,交由黄德瑞跟进。8 月 14 日,黄德瑞向欠款人发送律师函并在群内分享 2 分 9 秒沟通录音,后以 “欠款人挂断电话” 为由,要求本人不得自行接听欠款人电话,由其全权负责。(二)制造焦虑诱导升级,重复收费且依据不明(2025 年 8 月 15 日)2025 年 8 月 15 日 18 时 25 分,黄德瑞电话联系本人,夸大 “欠款人态度恶劣、拒绝还款” 的情况制造焦虑,诱导本人启动 “立案诉讼程序”,要求支付 2683 元费用,再次承诺 “该费用由欠款人承担”,本人仍未签署任何合同。当日 20 时 38 分,黄德瑞在群内提出将本人累计支付的 3283 元(600 元 + 2683 元)写入相关文书,要求欠款人承担,但未明确收费依据。本人质疑 “费用由欠款人承担” 的合法性,李超帆仅以 “有以往案例” 回应,未提供法院正式判决书佐证;本人自行查询法律规定,未找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律师费可强制由欠款人承担的明确依据,其承诺属虚假诱导。(三)滥用收费项目,办案严重失职(2025 年 8 月 15 日 - 10 月 28 日)2025 年 8 月 15 日 18 时 41 分,黄德瑞以 “维权费” 名义将 3283 元费用写入相关文书,要求欠款人承担,本人提出合理提醒未被重视。本人追问后续是否有其他费用,李超帆承诺 “后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且 “45 天回款”,该承诺构成持续性诱导消费。办案失职延误案件:2025 年 9 月 8 日,法院首次接收立案材料后提出调解方案,欠款人同意还款,本人告知李超帆 “法院明确律师费不可由对方承担” 的实情后,李超帆未尊重调解方案,反而诱导本人直接起诉。虚假承诺线上开庭:本人因需照顾婴儿明确表示无法线下出庭,李超帆承诺 “可申请线上开庭”,但本人向管辖法院核实后得知,该法院无线上开庭设备,仅支持线下开庭,导致案件推进受阻。律所未履行任何代理义务:案件全程的证据整理、资料打印、材料提交、开庭出庭等工作均由本人自行完成,荣湘律所未提供任何实质性帮助。(四)其他违规情形未签署正式代理合同:全程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代理合同,服务约定缺乏法定生效要件。涉案人员无律师资质:李超帆、黄德瑞无律师执业信息,却默许本人称呼其 律师”,冒充律师执业。存在多起相似投诉:经查询 “湘湖投诉直通车”,荣湘律所已被多人投诉类似违规行为,违规情节具有普遍性。三、投诉理由(法律与行业依据)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律所就同一案件的基础服务重复收费,且以虚假承诺诱导额外付费,属于违规收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律所通过低价诱导、虚假承诺(费用由欠款人承担、45 天回款、后续无费用)、隐瞒收费风险等方式欺骗本人付费,构成消费欺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李超帆、黄德瑞无执业资质却从事法律服务,违反 “未经许可不得执业” 的规定;陈思颖律师未履职、律所办案失职,违反 “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权益” 的要求。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二十七条:律所存在虚假承诺、违规收费、指派非律师提供服务等行为,且有多次相似投诉,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公信力,应予以行业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因未签署正式代理合同,相关服务约定未生效,律所应退还因该约定取得的全部费用。四、投诉诉求要求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立即退还本人已缴纳的全部费用 3283 元(600 元 + 2683 元);恳请对荣湘律所及涉案人员全面调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对律所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等行业处分,对陈思颖律师作出训诫、通报批评等处分,将李超帆、黄德瑞冒充律师执业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要求荣湘律所就多起相似投诉问题向贵协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恳请贵协会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优先电话:166****9309)形式告知本人,保障本人知情权。五、附件清单(均为原件扫描件或截图,可提供纸质版)微信支付凭证 2 张:600 元、2683 元支付记录,含支付时间、金额、收款方(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信息;本人与 “陈老师”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5 年 8 月 13 日 - 14 日,含低价承诺、服务约定等关键内容;“案件服务群” 聊天记录截图:含费用承担要求、承诺内容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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