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陵区人民政府收回海龙公司周家大院旅游开发项目程序违法
投诉时间:2025-12-01
事发地区: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涉及单位:零陵区人民政府
一、基本情况
2012年2月9日,根据零陵区政府邀请和指挥部的领导,广西福高投资与零陵区干岩头村签订租赁协议;
2012年3与14日零陵区设立何仙姑景区,景区包括“周家大院”,2012年3月15日永州海龙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龙公司)成立,海龙公司承接该项目,是周家大院项目的实施主体;
2012年7月16日海龙公司举办周家大院修缮开工仪式,8月23日签订《零陵区何仙姑旅游区前期工程施工协议》
海龙公司完成了周家大院旅游规划、修缮规划等,组织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修缮了部分古建筑;完成了周家大院古建筑项目修缮立项;
3.2013年3月周家大院成为国家文物保护单位,争取了1.2亿修缮资金,零陵区政府以修缮为由阻止海龙公司参与周家大院项目(包括建设管理和旅游开发),海龙公司多次请示无果;2016年零陵区对周家大院的修缮基本完成,并修建游客中心和客运站,至此海龙公司再无法履行《租赁协议》,只好退出该项目,零陵区政府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
4.2017年零陵区区委、区政府成立协调小组处理该遗留问题,但是一直回避“收回周家大院经营权”的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也不同意海龙公司请求委托第三方对海龙公司的投资进行评估请求;
5.零陵区的侵占给海龙公司经营造成巨大影响
二、政府未依法履行补偿义务
1.前期投入未获评估
申请人多次请求对周家大院项目进行评估,并补偿前期投入(包括土地租赁、基础设施、规划费用等),但政府以“无经营资质”为由拒绝,且未提供合法依据。
2.虚假诉讼损害权益
(2023)湘1102民初1127号案件中,相关方通过虚假诉讼方式侵害申请人权益,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申请人蒙受经济损失。
3.协调机制失效
申请人曾通过信访、协调会议等途径提出6项诉求(包括项目评估、财政评审、资金支付等),但政府未实质性回应,仅建议“继续走法律途径”,违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与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已多次提出补偿请求,政府未履行职责,现依法申请。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政府单方面变更项目规划,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依法补偿申请人损失。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政府作为实际管理方,未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反而通过虚假诉讼排除申请人参与,违反法律规定。
四、申请请求:
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人前期投入进行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撤销(2023)湘1102民初1127号虚假诉讼案件;
就周家大院项目后续开发事宜与申请人协商解决方案;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