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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时间:2025-11-30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涉及单位: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诉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函

致: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律师协会

投诉人: 胡国强

联系方式:157****3951

地址:广西北流市第三中学

一、 事实经过

本人因与前女友的民间借贷纠纷(涉案金额61064元),于2025年11月28日与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该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在合作过程中,该所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如下:

1. 诱导性收费与服务内容严重不符:该所工作人员“唐紫梁”在前期以“协调”为名收取600元后,称其为“协调费”,即给本人前女打去电话,添加微信,并在本人的协助下给本人前女友发送了该所律师函,该所跟本人前女友通过未果后,本人急于追回债务,即让商量下一阶段的起诉,跟该所商量后,该所收取本人6404元服务费,由于着急和信任,没细看合同即签字并先支付了600元的前期委托费,第二天,本人见该所并未开展实质性工作,就补充案情,表达本人的焦虑,随即该所以“前期600我不好催工作人员”、“补充一点点,我好加急一下”等理由,诱导本人追加支付了1000元,声称用于“加急”推进至诉讼阶段。然而,支付1000元后,案件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如立案等),其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严重不匹配。

2. 合同存在违法霸王条款:该所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中,第5.5条明确规定“甲方不得以其他非因乙方的原因解除合同”,第6.2条声称“甲方不得主张任意解除权”。这些条款公然排除了委托人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3. 进行言语威胁与恐吓:在本人依法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该所工作人员“唐紫梁”不仅拒绝退款,还对本人进行言语威胁,声称“别自掘坟墓”、“我们都有录音”,并警告本人若造成其声誉受损将“立案处理”。此举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构成恐吓。

4. 收费项目不合理:该所为“诉讼阶段”报价6400元,但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如“电话沟通调解”、“协助整理材料”、“开庭指导”等)均为基础性、低价值服务,与高额收费显失公平,涉嫌利用信息差牟取暴利。

二、 律所违规行为及法律依据

1. 诱导消费,虚高定价:利用当事人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通过“加急”等话术诱导支付高额费用,但未提供相匹配的专业服务。

·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收费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制定违法格式条款:在合同中设置条款,排除委托人主要权利(合同解除权)。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3. 言语威胁当事人:在执业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人格贬低和恐吓,行为恶劣。

·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有“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 投诉诉求

1. 责令退费:责令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立即终止合同,并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2200元。

2. 立案调查:请求贵单位对该所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诱导收费”、“合同霸王条款”及“威胁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涉事律师及律所予以严肃处分。

3. 规范执业:督促该所立即整改其违法合同条款,规范其收费模式与服务流程。

四、 证据清单

1.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关键页截图。

2.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包含:诱导加价、威胁言语、“别自掘坟墓”等关键对话)。

3. 向律所对公账户的付款凭证截图(共2200元)。

4. 本人向该所发出的《终止委托合同通知函》截图。

本人承诺以上陈述及所附证据均属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恳请贵单位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

此致

敬礼!

投诉人:胡国强

日期:2025年11月30日

合同关系和霸王条款
合同关系和霸王条款
高收费低服务,捆绑诱导消费
高收费低服务,捆绑诱导消费
威胁、恐吓当事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威胁、恐吓当事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拒绝退费,试图以一两百搪塞过去。
拒绝退费,试图以一两百搪塞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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