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溆浦县人民法院冻结我金融账户的问题
投诉时间:2025-07-01
事发地区: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
涉及单位:溆浦县人民法院
本人于 6月 29日晚上收到名下微信支付限制的通知,事由为: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25)湘 1224 执保 204号。联系电话:0745-3333200。申请人为新疆益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新疆双河市。被申请人本人,常住地为广西南宁市。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并不存在直接金融合同纠纷。近期,申请人发现原债权人将其对申请人的债权转让给了被申请人,但债权转让并未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债权转让行为因未通知申请人而对申请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在本案中,由于原债权人与被申请人均未通知申请人债权转让事宜,该转让对申请人不发生效力。因此,贵院对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缺乏法律依据。
二、本案中,申请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一致,因此被申请人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的争议,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来解决,即应向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非贵院,贵院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请求贵院就对申请人作出的(2025)湘1224执保204号保全裁定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裁定,并解除对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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