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投诉时间:2025-06-18
事发地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涉及单位: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一、投诉事项概述: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办理(2025)黑0113财保149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管辖权、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2条(地域管辖)、第104条(保留生活费)、第111条(复议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第26条,在未送达法律文书、未审查管辖权、未保障基本生存权的情况下,违规冻结本人微信支付账户,构成系统性程序违法。现依法提出投诉,要求立即解除违法冻结措施,纠正程序错误,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详述:
本人于2025年6月13日12时49分,收到微信支付提示:“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联系电话:0451-53946524、0451-81321780、 0451-81323012 。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5)黑0113财保149号”。
本人于2025年6月13日12时49分,收到QQ钱包账户限制通知:“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QQ钱包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5)黑0113财保149号;联系电话:0451-53946524、0451-81321780、0451-81323012。
获悉后,本人立即着手查证,发现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
未履行任何告知及送达义务:在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前、作出后及执行过程中,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从未通过任何法定有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邮寄等)向本人送达《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2025)黑0113财保149号)等任何法律文书,亦未进行任何形式的联系或告知。本人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异地直接限制微信支付账户功能。此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之规定中隐含的及时通知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将保全情况通知被保全人”。第二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所指向的执行程序中的告知义务,完全剥夺了本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提出复议的法定权利。
2.案件信息严重不透明,涉嫌违反司法公开原则:
自账户被冻结至今,本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全国平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等权威、正规的司法信息公开渠道,反复查询以本人(程明军)为当事人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案号、当事人信息、案由、案件进展、裁判文书等),均未检索到任何与(2025)黑0113财保149号案件相关的信息。
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在未依法公开案件信息的情况下,即采取对公民财产权有重大影响的保全措施,使得被保全人完全丧失通过正规司法渠道了解案情、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构成对司法公开原则的严重背离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质性剥夺。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公开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系列规定。
3.超越法定管辖权实施保全,涉嫌程序严重违法(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a)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
(b)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
(c) 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通常指诉讼标的或法律关系所在地法院)。
本案中:本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为四川省资中县、成都市(可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与哈尔滨市双城区无任何连接点:无户籍、房产、工作关系;未签订任何以哈尔滨市双城区为履行地的合同。
被冻结的微信支付账户内资金及所绑定的银行卡(开户行均在四川省资中县、成都市),其财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地点在本人日常居住生活地,即四川省资中县、成都市。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及司法实践,被保全财产(账户资金)所在地应认定为用户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腾讯财付通公司(微信支付运营主体)的注册地或服务器所在地仅为技术管理地,并非《民诉法解释》所指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财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终25号裁定书明确:网络账户资金所在地应认定为用户实际支配地(用户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而非平台注册地或服务器所在地。”
法律定性与结论:无论依据“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标准,还是“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标准,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均无任何法定管辖权。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执行该保全申请,未进行最低限度管辖权审查,明知无权管辖而故意立案(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5条),属于严重的、根本性的程序违法。
4.提供的联系方式真实性存疑,存在重大管理疏漏,损害司法公信:
为联系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核实情况,本人通过官方114查号台及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布的公开信息查询其立案庭、执行局或相关业务部门的正式工作电话。
然而,微信支付提示信息及系统反馈中提供的联系电话(0451-53946524、0451-81321780、0451-81323012),均未在上述官方渠道登记为该院的有效工作电话。经本人拨打,接听人员拒绝提供姓名、职务、工作证件编号等任何可核实身份的信息,无法证实其为该院正式工作人员。
疑点:该号码格式(“5394”、“8132”开头)与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及114登记的主要公开电话号段(多为“5316”开头,例如53168603、53168807等)存在显著差异。
经本人通过工信部政务平台查询,号码0451-53946524、0451-81321780、0451-81323012未登记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名下,进一步印证其来源不明。
结合当前社会上,特别是涉及网络借贷领域,存在不法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进行催收高发的情况,本人有充分且合理的理由怀疑该联系方式并非双城区法院官方有效联系方式,存在被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当使用,冒用法院名义进行施压的重大嫌疑。双城区法院未能有效管理其对外提供的联系方式,导致当事人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联系核实,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应立即彻查并澄清。
5.未依法审慎审查诉前保全申请要件,程序严重缺失:
未审查“情况紧急”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财产保全规定》第一条、第三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基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且申请人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紧迫风险。
在本案中:
本人从未收到过任何债权人的正式催告函或通知;
本人从未有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意图或行为;
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在未联系本人核实任何情况、未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且可信的证据证明存在“情况紧急”及本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高度可能性的情况下,即仓促作出保全裁定并执行,属于对诉前保全措施的严重滥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审慎适用原则。
未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未要求/未审查申请人作为合法债权人的身份证明(尤其涉及网贷平台及可能的多次债权转让时,完整的债权转让链条证明);
未要求/未审查证明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合法性的核心证据(如原始借款合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验证报告、实际放款凭证、清晰合规的利息及费用计算依据等,以排除高利贷、砍头息、违规服务费等非法情形);
未要求/未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财产保全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此行为导致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未能履行对诉前保全申请进行实质性初步审查的法定义务,为可能的不当甚至非法债权提供了司法强制力保护。
4. 侵害公民基本生存权
未考虑并保障被申请人基本生活必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要求“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采取保全措施应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必须保障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需费用和居住条件。
QQ钱包及微信支付账户内资金是本人用于购买食物、支付水电煤气费、公共交通出行、基本医疗等维持基本生存和生活必需的主要且常用支付工具。账户被全额冻结(未显示具体限额)且未预留任何生活费,已导致本人无法进行基本生活消费,面临无法购买食物、缴纳生活必需费用的现实困境,基本生存面临即时威胁,严重侵害了《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生存权利。
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本人全部微信支付账户功能(金额远超可能的债务范围,且未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上限),未依法预留任何基本生活费用,未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更小损害的保全方式(如限额冻结),导致本人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此行为粗暴违反了比例原则和保障基本生存权益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精神。
三、救济措施与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及法律规定,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2025)黑0113财保149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的行为,在管辖权基础、程序合法性、事实审查充分性、当事人权利保障、司法公开及内部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严重违法和重大瑕疵,已对本人合法权益造成即时且严重的侵害。本人特此提出严正投诉,并恳请贵院监察部门或相关负责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鉴于该保全措施存在重大程序违法且已严重影响本人基本生活,解除冻结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要求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投诉函后24小时内解除对本人名下所有微信支付账户功能的违法冻结措施,撤销(2025)黑0113财保149号文书,并向腾讯公司发送解冻函,恢复账户正常使用。
2.要求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立即通过法定有效方式(建议邮寄至住所地)向本人送达本案合法有效的《民事裁定书》((2025)黑0113财保149号)原件或加盖贵院公章及骑缝章的真实、完整复印件。
3.书面说明并出具法律依据:要求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3日内对本案行使诉前财产保全管辖权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条文内容)进行书面说明。若经审查确属无权管辖,应立即书面确认该管辖错误并予以纠正。
4.责令申请人限期提供完备证明材料:要求贵院责令本案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自收到贵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及本人提交:
其作为本案适格申请人的完整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件;
证明其享有合法债权的全套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债权凭证、完整的债权转让协议及通知凭证(如涉及转让)、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合同、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实际放款凭证、清晰合规的利息费用计算清单等);
证明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形的初步证据(需具体说明紧急情形及证明); 其已依法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证明文件。
本人保留对上述材料进行质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5.启动内部调查与追责:对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暴露出的以下问题,进行严肃、彻底的内部调查:
违规受理并处理明显无管辖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未依法履行对诉前保全申请的审慎审查义务(包括未审查“情况紧急”、申请人资格、债权真实性合法性、担保有效性等核心要件);
未依法保障被申请人基本生活必需,违反比例原则;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任何告知、送达义务,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未能有效管理和规范对外提供的联系方式,导致信息混乱且存在被冒用风险,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案件信息未依法录入公开系统,违反司法公开规定。
查明事实后,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承办人员及负责人员的责任,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正式书面告知本人。
6.就投诉事项及处理结果,向本人进行正式书面答复。
后续权利告知:
如贵院未能自收到本投诉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本人微信支付账户的违法冻结措施,或未能自收到本投诉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本投诉事项给予实质性进展的书面回应及最终处理结果,本人将不得不依法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针对保全裁定)或执行监督;
2.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进行申诉、控告;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4.向纪检监察机关(哈尔滨市纪委监委或上级机关)进行举报;
5.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媒体监督。
本投诉信所述内容属实,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主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并呈:贵院监察室或审判管理部门)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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