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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收到任何消息把我微信给限制消费

投诉时间:2025-06-12

事发地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涉及单位: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请求依法撤销(2025)黑0113财保189号文书并解除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冻结的申请。

1.  请求依法撤销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黑0113财保18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

2.  请求立即解除依据该裁定书对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微信零钱账户的全部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25年6月11日18时26分发现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账户被冻结,经查询得知系贵院作出(2025)黑0113财保189号财产保全裁定所致。本人认为该裁定及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 法院未依法履行任何通知送达义务,程序严重违法,剥夺本人法定权利。

在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黑0113财保189号财产保全裁定并执行冻结措施之前及之后,本人从未收到过与该案相关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裁定书等。  在发现账户被冻结后,多次尝试拨打法院公开电话进行查询和申诉,均未能接通。

申请人亦**穷尽**现有公开查询途径,登录“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进行检索,**均未能查询到任何与申请人相关的案号信息或裁判文书**(尤其是(2025)黑0113财保189号裁定书全文)。

哈尔滨双城区人民法院在未依法向本人送达任何诉讼及保全文书、未给予本人任何陈述申辩及申请复议机会的情况下,径行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告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如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诉前/诉中保全的程序要求),剥夺了本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答辩权和复议权。二、 贵院对本案明显缺乏管辖权,立案及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本人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均明确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从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及其下辖任何区、县居住或生活,亦与该地域不存在任何业务、财产或其他法律上的实质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本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及采取保全措施前,负有法定的审慎审查义务,只要进行最基本的审查,即可轻易发现其对本案*明显不具有管辖权。贵院在明知或应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仍予以立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十七条等),其立案及保全程序自始存在重大瑕疵。

三、 冻结措施严重超出必要限度,对本人基本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毁灭性影响。

被冻结的微信账户是维持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唯一支付渠道,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被冻结后,本人完全丧失了支付基本生活必需品(食物、药品、水电燃气费)、购置生活物资、进行日常交通出行的能力,基本生存条件受到直接威胁,导致全家生活来源断绝,基本生活完全无法保障,陷入极度困境。

更为严重的是,本人长期患有抑郁症,情绪极不稳定。此次突如其来的、毫无预警的账户冻结,不仅彻底打乱了生活秩序,更因其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生活不便和心理冲击,导致本人精神濒临崩溃,产生强烈的轻生念头,存在发生无法挽回后果的现实紧迫风险。该冻结措施严重违反了比例原则,对本人造成的损害已远超可能保护的诉讼利益。

四、 该财产保全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基于上述事实,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黑0113财保189号财产保全裁定,在程序上严重违法(未送达、未通知、剥夺复议权),在实体上缺乏管辖权基,在执行上未考虑保全的必要性与比例性,对本人基本生存权和健康权造成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害。该裁定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诉中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诉前保全)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充分认识到本案中存在的严重程序违法、管辖错误及保全措施不当等问题,以及该错误保全对本人造成的极端严重后果。本人再次强烈请求贵院:

1.  依法撤销(2025)黑0113财保189号财产保全裁定书;

2.  立即解除对本人微信支付功能及微信零钱账户的全部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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