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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5日上午11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投诉时间:2025-06-09

事发地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涉及单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一:本人在2025年6月5日11点01分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

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5)鲁0203财保30号之一,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所有日常开支都需要微信支付,法院未核实真实性随意限制支付,已经在事实上影响了我的生活,使我无法基本生活,严重影响了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

二:本人查找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532-81606132),发现并非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号码!

三:本人在人民法院小程序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0203财保30号之一文书

四:本人常住安徽省芜湖市,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青岛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且该笔贷款存在高利贷行为。

综合上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微信支付限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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