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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冻结本人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5-05-31

事发地区: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涉及单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本人系本案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的当事人,现就账户被限制使用一事,依法提出情况说明及申请,内容如下:

一、本人于2025年5月28日14时50分接到微信客服通知,微信支付账户因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5)辽0293执保910号之裁定,已被限制微信支付功能。然截至目前,本人未收到该裁定书的正式送达文书,亦无法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中查询到相关文书信息。请求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依法履行送达程序。

二、微信平台提供的执行法院联系电话:0411-84190081、15942468880经本人查证,并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官方公开发布的办公电话,存有混淆司法权威之嫌,亦使当事人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及时行使权利,望予以核实纠正。

三、本人与所谓债权方从未就本案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或调解。

四、微信支付为本人日常生活唯一主要支付工具,生活物资难以购置、日常出行也受到极大影响,基本生活秩序被彻底打乱,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目前账户被冻结已严重影响本人基本生活需求及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对本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侵害。

综上所述,本人郑重请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1.查明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2.请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5)辽0293执保910号文书,并将本人被冻结的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予以解冻。

3.若对本案具有异议权利的当事人另有权利主张,请依法通知我方并送达裁定文书;

综上,本人认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执保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公平原则,本人恳请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对(2025)辽0293执保910号文书进行复议,依法撤销该文书,解除对本人的微信支付功能及零钱的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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