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郴州中院对本人的上诉案件不管不顾的举报信
投诉时间:2025-05-29
事发地区: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涉及单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莫权异,系重庆星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男,公民身份号50038119930326****,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黄泥社区2组363号。
我在此正式向贵平台举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我司针对北湖区法院不予受理我司一案裁定的上诉的工作人员和该领域负责领导,举报事项:在我司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后,在明确上诉材料在2025年4月3日就已经到郴州中院上述受理的工作人员处,但截止今日,已经接近2个月无任何处理消息,每次联系后的理由均为“在开会”,此举已严重产出法律规定的七天审查立案,30天内审理完结的法定时限,使我司该案被无限期搁置,诉权受到严重损害!
具体事实与理由:就我司诉邓海波,雷珊一案,我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郴州市北湖区法院起诉,北湖区法院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2025)湘1002民初2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我司于3月28日向北湖区法院邮寄上诉状,上诉状等相关材料于2025年3月30日签收,同时我联系了该案一审法院法官书记员(涂书记员),一审法院立案庭,郴州中院立案庭三方,最终核实确认郴州中院立案庭已经受到上诉材料,且在4月3日将材料交至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处。我司工作人员于4月24日通过电话(07352178689)联系到一位工作人员(男性)询问案子进展,该工作人员声称:“材料在他座位前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处置,她本人在开会,会及时转达。”5月8日,我司工作人员再次致电该工作人员,其答复“已经转告她了,案子会办理,她在开会无空接电话”。5月21日,我公司再次致电该工作人员,其任然答复:“我已经转告了,她还在开会”本人非常无奈!!
但截至今日,我司仍未收到郴州中院立案庭的任何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批准。自该院签收上诉材料之日(2025年4月3日)起,截至2025年5月22日,已经接近2个月,且在上述期间内未依法作出任何书面裁定或延长审限的决定,被举报人郴州中院立案庭作为司法机关职能部门,未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限的强制性规定,且未依法履行延长审限审批程序,其消极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关于“违反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情形,该失职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我司的诉讼权利,严重破化法院的威信,郴州中院的行为怎么能让人相信法院是公正严明的?
本人已经非常尊重和支持该女性法官的工作了,愿意等待超出法定时间的处理期限,但这并不意味着本人会在不合法不合理面前做任何妥协!超出法定时限八倍时间不立案,是否太过于为难当事人?一审裁定也是本人竭尽全力争取而来,而现在被郴州中院无限搁置,是不是太过于违法乱纪了!
郑重说明:以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有我司掌握的立案全程录音,事后通话录音支持,若因证据不真实、不合法或无效给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及其领导造成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重庆星睿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权昇,联系电话:1573035****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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