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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法院违规冻结微信支付功能

投诉时间:2025-05-29

事发地区: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涉及单位:新宁县人民法院

一、本人在5月29日12点17分使用微信支付被受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湖南新宁县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2025)湘0528执保391号】,但并未收到任何裁定书。且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留的电话07394922119,拨打十几次均无法联系到该法院。本人所有钱均在微信里,新宁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已经导致本人无法日常出行上班及就餐。

二、本人在湖南省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湘0528执保391号该案件,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湖南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并不是湖南省内户籍,且常住地和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新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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