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安县舜德名府小区开发商违规收费及物业管理的联合投诉
投诉时间:2025-05-28
事发地区: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
涉及单位:永州市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信庭物业永州分公司,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安县住建局
关于东安县舜德名府小区开发商涉嫌违规收费及物业管理的联合投诉
投诉事项:
1. 永州元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及办证费4000元
- 2021年4月收房时,开发商收取4000元水电开户费及办证费,未开具发票。(现开发商称由外包公司代办,外包公司15日内开发票)经查,开发商于2022年10月因“未明码标价收取水电入户费”被行政处罚(东市监案处字2022-253号)。 投诉至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管理局回复称开发商收取4000元为“代办服务费”那开发商将水电开户费混入“代办服务费”,本质上属于拆分项目、变相收费,违反国家及地方政策。且代办服务费应符合市场行情,4000元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可能构成价格违法。开发商未明确告知费用构成,将水电开户费混入代办服务费,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费用合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如实告知的义务。
2. 广东信庭物业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非法更换及限制购水
2021年收房时的物业为东安县腾新物业-2022年1月水费收据单上是东安县东星物业-2022年9月(为广东信庭物业永州分公司,中间更换未经业主大会表决,程序涉嫌违法。
- 信庭物业以欠物业费为由限制购水(仅允许每次购买20元),违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3. 消防设施隐患及物业失职
- 小区消防箱检查记录造假(部分楼层贴条日期为2020年9月)至今未变。消防设施长期未检验,信庭物业在业主群发布的检验图片涉嫌造假,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定期维护消防设施”规定。
2. 两次行政处罚未整改:2023年、2024年因消防隐患被处罚,属地消防部门涉嫌不作为。(东消行罚决字20240051号)。(东市监案处字(2023)88号)。
法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九百四十四条
- 《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六十条
诉求:
1. 责令开发商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开具发票,且60日内办好小区水户移交手续,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2. 核查信庭物业的选聘合法性,终止其非法管理;
3. 解除购水限制,恢复业主正常权益;
4. 督促消防部门彻查隐患并依法处罚信庭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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