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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投诉时间:2025-05-27

事发地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2025年5月8日发现微信及支付宝支付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5)川7101执保3675号。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冻结2000元,执保一年,本人在冻结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以及支付宝与银行卡,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及支付宝与银行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生活,本人近几年薪资水平每月一直只有三千左右,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并无其他多余收入,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

1、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2025)川7101执保3675号。

2、马上消费金融并不属于任何一个贷款平台,而是部分贷款平台的放款方。在放贷业务中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计算过高、收费项目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双方债权债务的实际金额。然而,本人尚未充分行使抗辩权,且双方争议尚未经实体审理的情况下,法院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查封、冻结了我名下的财产,这一做法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3、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4、本人由于被骗经济一下全没了,导致无力偿还,法院和马上消费金融并没有先核实负债人的情况,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推出针对性,并且提供合情合理的还款方案。直接在没有任何告知协商的情况下,冻结负债人的银行账户和微信,导致本人难上加难,无法生存。

5、马上消费金融在催收过程中多次短信恐吓、骚扰联系人及其亲朋好友等行为法院并未审核,在未对马上消费金融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 轻易作出保全裁定,属于审查不严,适用法律错误

6、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限制。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及支付宝与银行卡。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账户,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请求平台帮忙,帮我协助取消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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