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违规冻结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5-05-23
事发地区: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涉及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本人于2025年5月23日00:23分收到微信支付账户限制通知,按照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微信支付需按照有权机关指令进行支付功能的限制与恢复。如需处理受限问题,请致电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核实处理,0539-5791087、0539-5791089注:联系方式由该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请在工作日时间内拨打。异地拨打需加区号,如遇占线情况请在工作日更换时间段拨打。
文书编号(2025)鲁1325财保99号,此文书编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网均搜不到,本人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未收到任何书面裁定文书,电话,短信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所在地北京市,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房山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临沂市,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无权对我进行财产保全。
1、本人没有收到任何裁决书,也登陆了移动微信法院小程序,我的文书,我的立案栏都没有任何信息,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未核实申请方是否有借款合同/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就将本人微信冻结,严重影响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2、本人通过0532-114查询到0539-5791087该号码登记为非法院号码。
3、本人在费县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5)鲁1325财保99号
我要投诉!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管,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及冻结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网上很多关于反应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异地冻结微信问题的,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纪委监委介入调查,是否有违法违规操作。
一、本人所有生活费用都在微信里面,微信未核实其真实性,随便限制支付。
二、本人在费县人民法院网并没有查询到(2025)鲁1325财保99号该案件
三、当事人目前为止没有在费县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任何案件信息
四、诉讼保全应该用于紧急情况而不是用于高利网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在北京市房山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东临沂费县,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务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人同意的除外。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的,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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