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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水电八局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职工医保、年金等问题的投诉

投诉时间:2025-05-20

事发地区: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

涉及单位:中国水电八局有限公司

投诉人信息

投诉人: 陈萍,女,水电八局退休职工,身份证号:

电话:1375505****,现住址:郴州市资兴市东江街道水电八局基地。

被投诉单位信息

被投诉单位:中国水电八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姜清华, 该公司董事长, 1387491****。

本人于1986年年底被分配到水电八局修配厂综合车间,工种是铸造,白天翻砂,晚上高温浇注,工作环境每天灰尘和高温,也是水电八局修配厂唯一年轻的特殊女工。这十七年当中,为了生活上班,我是如何找水电八局各级施工领导的,而又没能得到解决。

一、投诉事由与陈述如下:

①我经过郴州劳动局培训并拿到正式的合格证书;

②到三峡坝河口当民工扫地;

③到云南大朝山去找施工局领导;

④到河南小浪底找八局领导;

⑤从郴州到长沙来回数次找八局局劳动部领导;

⑥去年到北京中国电建总公司三次找中国电建领导,电建领导要求水电八局领导到湖南省社会劳动保障厅去补缴九年的社会保险,而湖南省社保领导口头不同意,什么问题没有解决;

⑦我现在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加之医保经常改革, 自已年老病多,高血压、类风湿心脑病、哮喘、脑梗,经常生活不能自理,多时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没有办法,没钱治病,我只有投诉。

二、投诉法律法规政策如下:

1、十七年未安排上岗,基本生活一无所有。

2、养老保险从2004年7月份至2013年3月份止,水电八局九年未交一分的养老保险,有工地的副局长作证和银行工资卡为依据。

3、公积金自从实行公积金后到2013年3月份止我从未享受国家规定职工“公积金”同等平等权利。

4、医疗保险从2004年7月份至2013年3月份上,水电八局从未给我享受职工医疗补助同等待遇。

5、年金:从实行年金开始至2013年3月份止,从未享受国家规定“年金”职工同等待遇和权利。

每年年终奖和其它福利就更不用说了,肯定是得不到的。

二、法律依据与诉求

1、根据1998年10号文件规定夫妻不能同时下岗,根据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第三条、第四款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那时夫妻同时都下了岗,家中上有老,下有小,没有一点生活来源,特别是数十多年当中来回长沙找领导,没有一点关系,十七年来未安排上班,到现在还欠款48万元,所以我要求水电八局必须补助十七年基本生活费。水电八局违反国家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水电八局应该补偿原告十七年的基本生活费,按平均每月3800元*17年*12月=7752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柒万伍仟贰佰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不办理登记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任】用权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职工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违法的,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自2004年7月份开始至2013年3月份止,以成投诉水电八局九年未交一分社保,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原告请求法院判水电八局自2004年7月份至2013年3月份止共9年,标准每月718元水电/月*12月*9年=77544(大写柒万柒仟伍佰肆拾元),根据材料的证据事实,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水电八局缴纳原告省社保个人社保费。

3、应补根据公积金条例,不给职工交公积金是违法的,那么水电八局应该补偿原告1999年6月至2013年3月底共计13年9个月, 每月800元保险*(12个月*13年+9个月)=132000元(大写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4、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通常为工资总额的6%-10%(各地不同),个人缴费比例为2%。

时间:2000年1月至2013年3月,共13年3个月(159个月)。

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2180元/月计算。

单位应缴金额:2180元/月*8%*159个月 = 27796.8元(大写:贰万柒仟柒佰玖拾陆元捌角整)

5、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章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和职工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资总额的12%。那么从2005年7月开始至2013年3月份,共9年8个月(即116个月),按职工工资 3680 元计算:3680*116*12%=51225.6元(大写伍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陆角)。

6、为了享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职工同等福利待遇的规定,那么原告退休十年里,被告未依法核算原告退休待遇,应该补偿原告十年的养老金、退休生活费, 按每月最低1300元*12个月*10年=156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陆仟元整)。

7、因原告找八局领导未果,曾15次到长沙找八局领导、3次到北京中国电建总公司上访,请求领导把路费、生活费、住宿费等开销应补偿给原告68000元(陆万捌仟元整),这是原告一个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同等待遇,也是最低的要求。恳求人民法院以实事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一个天地良心,正义、公平,合理合法的权利。

此致

  投诉人:陈萍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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