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冻结微信支付功能
投诉时间:2025-05-19
事发地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涉及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异地限制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5-05-08事发地区:辽宁省沈阳市,涉及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5年5月8日14时30分在微信支付通知收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己被限制使用,显示因文书编号:(2025)鲁0203财保
24号之八,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第二天也未收到12368发的信息,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电话根本打不通 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山东省省
并没有查询电话 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因现在所有生活开支,都是绑定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现在冻结了我的微信支付功能,我无法正常吃饭,最基本的生活支出都无法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青岛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沈阳市,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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