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解除异地冻结微信支付限
投诉时间:2025-05-09
事发地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涉及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尊敬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本人系本案微信支付账户被限制的当事人,现就账户被限制使用一事,依法提出情况说明及申请,内容如下:
一、本人于2025年5月9日14时35分接到微信客服通知,微信支付账户因贵院执行(2025)鲁0203财保24号之十四裁定,已被限制部分支付功能。然截至目前,本人未收到该裁定书的正式送达文书,亦无法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中查询到相关文书信息。请求法院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依法履行送达程序。
二、微信平台提供的执行法院联系电话(0532-81606132)经本人查证,并非贵院官方公开发布的办公电话,存有混淆司法权威之嫌,亦使当事人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及时行使权利,望予以核实纠正。
三、本人与所谓债权方从未就本案相关事项进行协商或调解,亦未在贵院辖区内设有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本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笔借款已被原贷款平台多次转让债权,但本人从未接收到任何有效通知,依据法律,该转让行为对我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关于本案所涉借贷本金为人民币10,000元,年息高达1,922.57元(年利率19.23%),明显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 “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司法保护上限” 的标准(按当前LPR约为13.8%计算)。超出部分属高利贷范畴,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六、微信支付为本人日常生活唯一主要支付工具,目前账户被冻结已严重影响本人基本生活需求及生命健康安全,已构成对本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侵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兼顾申请人权利保障与被申请人生活保障之间的平衡原则。
综上所述,本人郑重请求贵院:
1. 查明执行依据的合法性;
2. 依法撤销或解除对本人微信支付账户的限制措施;
3. 若对本案具有异议权利的当事人另有权利主张,请依法通知我方并送达裁定文书;
4. 依法审查本案执行管辖权,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望贵院依法审慎处理,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感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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