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是否有能力给与人民公平公正处理?
投诉时间:2025-05-08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
涉及单位:浏阳交警支队以及下级管理单位
2025年5.1号13:26分我母亲行驶我的小轿车起步,被后面一辆小型货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失,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处理,来了两位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收走了我车上行车记录仪,在当地派出所对肇事方了解大致情况下通过道路监控没有咨询我方具体情况下便下了认定责任书为我方全责,作为一名受害方我不认可对方一点责任没有,第一:对方作为后来车辆在行驶途中是不是应该集中注意力观察道路情况,而且我方刚刚起步车速并不快的情况下,对方估计以50码速度行驶在乡镇道路本来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乡镇是以20-30码确保安全下行驶,对方车速过快且开车不专心导致此事故发生,为什么当地派出所能以对方口诉情况,以及所谓道路监控便判定我受害方为全责,并且还是以道路交通安全第22条第一款我受害方车速过快导致此事件发生这不是对工作不负责同时作为当地派出所交通事故应由交通警察处理,但是他们的说辞确实警察交警二合一,那从此次事件我认为当地派出所并不具备交通安全法真正的知识,而是一味偏袒与失职假设前方如果是一个行人过马路,后方车辆可以直接撞上去不观察道路情况,然后再判路人全责?后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是吗?那就此事可以看出当地派出所的交通安全法的片面以及薄弱之处请问这种处理人员是否存在真正的执法权,在此我阐述我对此事件一些看法以及不服该判定这是我作为一名合法公民的良知我希望我们社会安全和谐像这种滥用职权不懂得真正执法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处罚以及对我方造成损失的赔付,如未处理我将通过更多渠道维护我们公民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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