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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中医院私设收费渠道、违规诊疗致患者不可逆损伤

投诉时间:2025-05-04

事发地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

涉及单位:邵东市中医医院

一、事情经过

1.违规诊疗:2023年4月,本人在邵东中医医院口腔科就诊时,科主任左青松医生以“治疗”为由,全程未拍摄X光片、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提供治疗方案、未书写病历,意图规避《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情况下,擅自将补牙扩大为全口正畸治疗,对我进行了长达1年8个月的无效、过度医疗,严重违反《口腔正畸技术操作规范》,构成《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的“过度医疗”。

2.私设收费流程:左青松要求本人通过其指定的微信收款码(商户名:多乐·轻食简餐)支付治疗费8500元,未开具医院正规票据,该笔费用未计入医院财务系统,涉嫌设立“账外资金池”。

3.不可逆损害后果:对刃咬合创伤(上下牙直接撞击,ICD-11编码:LA06.0),咀嚼效率下降60%;全口牙1-2度松动,牙槽骨吸收达2/3(附湘雅及华西CT影像病例报告);因频繁往返湖南-成都华西医院治疗,身心俱疲。

4.医院包庇推诿:2025年1月医院内部文件《医德医风建设简报》仅对左青松作“暂停岗1个月”的象征性处罚,未追究其法律责任,且拒绝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二、核心诉求

1.请求邵东市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吊销左青松执业资格。

2. 请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医院院长、党委书记启动渎职调查。

3. 请求邵东市纪委监委介入,彻查医院“帐外资金池”及管理层包庇行为。

4. 签署协议承担我全部后续治疗、误工、精神损害等费用。


三、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1218条:医院需自证无过错。以欺骗性话术隐瞒正畸风险,在未签署知情同意书、未提供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补牙扩大为全口正畸治疗,构成《民法典》第1227条规定的“过度医疗欺诈”。

3.《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禁止科室私设款渠道。

4.《刑法》第271条、第201条:职务侵占罪、逃税罪。

5.《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32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

四、呼吁与结语

作为一名普通市民,我本应享有安全、规范的医疗服务,却因医院管理失职承受巨大痛苦。恳请平台督促相关部门严查医疗腐败,避免更多患者受害;推动医疗透明化,重塑公立医院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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