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信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微信支付功能
投诉时间:2025-04-22
事发地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涉及单位:通辽信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库伦旗法院
:本人在2025年4月1日16时09分,微信支付客服通知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文书编号:(2025)内0524执保30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提供的电话(04754777330)属于第三方催债公司。 三: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未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并且本人要求其提供法院调解员工号信息、债权转让协议,以及申请冻结微信支付令及裁定书均不敢提供,强行冻结本人微信支付功能. 四:本人登录人民法院服务热线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5)内0524执保30号裁定文书。 五:目前为止没有在内蒙古人民法院及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官网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通辽市,且该网贷平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转让给通辽信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要求法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恢复我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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