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跨省异地管辖
投诉时间:2025-04-22
事发地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涉及单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一:本人在2025年4月18日15时12分在银行短信通知收到[山东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对我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二:本人通过114查询以及百度网查询到该053285346915号码登记并不是该法院号码,并且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全程为提及姓名及工号,有意隐瞒有效信息,说明法院并没有相关证据,却强行冻结本人银行.
三:本人登陆人民法院网山东省并没有查到相关执行文案(2025)鲁0211执保4093号
四:目前为止没有在山东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五:因为现在所有生活开支,都是绑定了我的银行卡。现在冻结了我的支付功能,我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我要投诉居住地,均不在山东省青岛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六、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陕西,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银行卡冻结限制。保障我的最低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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