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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未对逃逸致人死亡者提起公诉

投诉时间:2025-04-13

事发地区: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涉及单位:通城县人民检察院,通城县交警大队,通城县公安局,政法委,东莞市勇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通城县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421222120240000327号存在重大违法:核心问题:

1:杜珍弃车逃逸,部门未适用肇事逃逸的全责推定,法律法规逃逸全责,本案中,刘勇因杜珍逃逸延误救治死亡(失血性休克是可干预的,可及时现场止血的)。

一般情况下:同等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

1.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致1人死亡且逃逸:若已构成犯罪(即原责任为全责或主责),逃逸行为将加重处罚(处3-7年有期徒刑)

-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如本案存在严重颅脑损伤和失血性休克死亡,因不在现场止血),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是不要求原事故责任比例的。

杜珍有逃逸行为已经构成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案标准,但是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对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者提起公诉。

理由如下:

逃逸行为与死亡因果关系的再论证

1. 逃逸直接导致救治延误

- 黄金抢救时间(30分钟)的错过:

刘勇的失血性休克(颈部开放性损伤)和颅脑损伤需立即止血、降低颅内压,但杜珍逃逸导致:

- 无人现场急救(如压迫止血、保持呼吸道通畅);

- 专业救治延迟(入院时间远超30分钟)。

- 医学证据支持:

尸检报告显示刘勇死于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二者均因逃逸延误救治而恶化。

自首未中断因果关系链

- 逃逸期间已造成不可逆后果:

即使杜珍自首,其在逃逸期间(20:56至23:04)未履行救助义务,导致刘勇在入院前已错过抢救窗口,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直接关联。

- 法律推定规则:

根据司法解释,只要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未获及时救助,推定因果关系成立,除非肇事者能证明“即使不逃逸,死亡仍不可避免”。本案中,杜珍无法推翻该推定。本案中,刘勇因杜珍逃逸延误救治死亡(失血性休克可干预),即使原责任被错误认定为同等,仍可直接适用《刑法》第133条“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诉求:异地审理:

1:撤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调查并认定车主以及肇事方驾驶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 立案追究杜珍刑事责任,要求检察机关以“逃逸致人死亡”提起公诉,避免以“交通肇事罪”降格处理;

3. 彻查顶包行为,追查东莞市勇慧公司违法出借车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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