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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特请求桂阳县人民法院督促执行局立案执行

投诉时间:2025-04-11

事发地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涉及单位:桂阳县人民法院

我们是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第19村民小组的村民,由于桂阳县法院执行局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不依法立案执行,存在偏袒被告,严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对于我们现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宜章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桂阳县人民法院(2024)湘1021行初91号行政判决及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10行终197号行政判决,立即撤销湘(2020)宜章县不动产权 0005368号《不动产权证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经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4)湘1021行初9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宜章县自然资源局颁发湘(2020)宜章县不动产权 0005368号《不动产权证书》;二、驳回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第19 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宜章县自然资源局负担。”第三人湖南省宜章县玉溪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2024)湘10行终1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宜章县玉溪拯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针对行政判决要求政府撤销不动产权证而政府拒不履行的情形,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6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 公告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情况;

• 向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 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申请人需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生效判决书等材料,法院审查后启动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望贵院依法强制执行。现特请求桂阳县人民法院督促执行局立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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