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广阳区人民法院不合理冻结微信支付功能
投诉时间:2025-03-24
事发地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涉及单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5年3月24日11时45分在微信支付客服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5)冀1003财保233号,但并未收到任何电子或纸质裁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无论是住所还是经我要投诉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廊坊市,且该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再者,诉前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本人常住于辽宁省沈阳市,无论是遵循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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