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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政府没人管

投诉时间:2025-03-05

事发地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涉及单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投诉人:陈维华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法官

(2019)冀0606民初3033号案合议庭审判长

被投诉人:赵鹏状,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2020)冀06民终364号案 合议庭审判长


投诉请求:

1、相关部门应对被投诉法官陈维华的裁判行为进行彻底的调查和评估,确保案件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公正审理。

2、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重新审理该案件,并进行正确的判决,保障正义的实现。

3、如有必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对被控告人进行相应的处理,维护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控告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明被控告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

控告人李冬飞承诺:所述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19年李冬飞与保定市有电酒店有限公司,案由:劳动纠纷:案号(2019)冀0606民初3033号,原告与2019年11月15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原告依法上诉。2020年3月1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0)民终364号,原告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

一、故意违背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失职侵权犯罪案件备案原则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消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相应该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背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合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列举的如下证据:(一)当事人的陈述(民事诉讼状):(二)书证(庭审前提交的2018年10月份58同城有电酒店招聘信息、内容是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地点截图,2018年10月—12月份之间的酒店相关人员微信工作转账记录。

一审、二审法官在现场与网上开庭期间,并未对双方书证证据进行举证与质证,被申请人未出庭,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到庭。

原告认定的事实:原告2018年10月8日办理入职保定市有电酒店有限公司,担任店长一职。2018年10月9日到筹备期间的有电酒店接手前期店长李军的工作,并负责招聘员工与进行酒店工程改造。结果: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洁称原告是2018年12月18日入职有电酒店,工资:2000元/月,试用期3个月,期满视工作绩效另行加薪。

理由:原告通过58同城招聘信息入职,保存着2018年招聘照片,可证明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一审二审不认可,断章取义。

2018年10月至12月份原告微信交易记录中存有大量与员工、老板的转帐记录,手机通讯录中电话互通记录,一审二审不认可,断章取义。

2018年10月15日原告报销凭证的报销单,有液化气、饭费、往返百花开会的油费,并有当时办公室主任蔺玉增的签字,二审不认可。

有电酒店门口张贴招聘员工广告,上面存有原告电话,手机保存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二审不认可。

电子邮箱中至今保存着有电酒店名字的电子邮件,内容是有电酒店员工守册与培训方案,发送时间2018年10月14日,二审不认可。

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份所有有电酒店员工的考勤表申请人至今保存。所有员工是原告招聘进来。,一审二审不认可。

原审的认证:法官对于原告的证言证据全部不予采信,并当庭质问原告有没有打过官司,原告提交的证据都不知道是想证明什么?庭审期间二次阻止原告发言。被告方代理人杨洁说的虚假事实全部被采纳。原审法官陈维华以被告虚假的证言与伪造证据做为裁判的依据,明显偏袒被告方。

一审法院以违反了仲裁前置的相关规定,且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审查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1月27日原告加班工资的处理意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加班费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如果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劳动者仍然可以在后续的诉讼阶段,也就是一审中增加这一请求。

工作期间因没有考勤机,上班时间要求微信群里拍照打卡,工作微信群里的原告被被告在不通知情况下删掉,在原告无法提供加班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举证原则,客观原因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原告提交的58同城招聘资料中明确的写着工作时间,难道不能证明加班问题?法院开庭不看证据吗?还有在开庭前后,法院可以通过有电酒店在职员工调查也能说明问题。

原告工作时间每日不低于12小时,每周三、周六要开车去百花与其他酒店负责人一起开会,处理突发事件,在职期间还要给员工做早、中、晚饭,工作时间有时一天17小时。

综上种种,被投诉人故意违背事实。

法律赋予法官自主裁判权,然,《法官法》第七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二、故意违背法律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四)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事实和理由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判决事实不清。三、原判决违反程序。四、一审未审诉讼诉求。五、必须当事人未参诉情况下二审必须重新审理,但二审网上走形式,不质证,不举证,不让上诉人将一审提交的证据在二审时举证。

2018年10月6日面试时原告与被告谈好月薪8000元,2018年10月8日申诉人入职有电酒店负责前期筹备工作,职务是有电酒店店长。2019年1月28日被告将原告辞退。

原告入职一个月后取工资时办公室主任说要押一个月工资,第二个月在发第一个月工资,入职时任何人也没有跟原告提到,所以第一个月没领工资,原告被辞退时被拖欠2个月工资。工作4个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恶意辞退原告未及时发放工资。


事实和理由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2018年12月18日百花酒店开会时老板许勇敢跟原告谈到修改薪资问题,原件原告用红笔签名,并且这份协议并不规范(手写),原告与许勇敢口头协商4个月以后按这个标准执行,4个月内还是按8000元/月工资标准执行。酒店刚试营业生意不好,硬件还在完善,现实情况许勇敢也清楚,通过双方谈好后原告签字,基本工资2000元/月+提成。被告所说的原告入职登记简历是2018年12月18日入职,工资是2000元的说法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说明被告证据证言造假。


事实和理由三、违背法律适用原则

《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申请人针对判决结果,明确提出上诉,完全符合法律适用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二审合议庭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二审合议庭在一审法院与上诉人前后提交证据后,对上诉人提交的原有证据与庭后补充证据没有反映。在认定事实时对一审判决照抄。2020年3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民终364号判决。以一审判决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受理,本院不予调整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裁定错误,且属自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一条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20年11月2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驳回李冬飞再审申请。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驳回的错误,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项、2项、3项、4项、6项、

10项、11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法定理由)→没有“正确了解事实真相,一审阻止原告庭审期间发言,一审二审庭审期间对原告证据未允许进行举证与被告证据的质证。

(法律事实)→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

(法定责任)→停止侵害,调查真相、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责任。

《意见》涉及劳动经济纠纷问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关键词:

(理由)→“被申请人提供虚假证言证据,仲裁委员会与原审法院未经事实调查清楚与歪曲事实做出判决。

(事实)→“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

(责任)→“依法承担相关法律义务与责任、补发拖欠工资与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判决书第四页第二十九行到第五页第九行,二审合议庭“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适用法律的理由)的关键词:

(理由)→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说明事实与上交的证据不认可,

(事实)→被上诉人提交歪曲事实的证言与虚假证据被法院全部认可,造成冤假错案。

(责任)→异地重审此案,双方证据进行法律鉴定。

由此可知:二审合议庭不经调查,上诉人所提交所有的证据不采信,并提出不实理由,作出错误裁判。

《民法通则》实施了30年余,《意见》(试行、修改稿)实施了29年余,《意见》摘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执行。

二审合议庭审判人员不可谓不知道、不清楚,更不可谓工作失误。

二审合议庭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那么,作出恢复原状是故意违背法律。

二审合议庭既然认为“适用法律正确”,那么,作出恢复原状的判决则是故意违背法律事实。

在“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前提下,维持原判则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公然作出枉法裁判。

从轻而言是滥用法律,从重而言是目无国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二审合议庭维持原判,却不能依事实真相作为裁判依据(因为未进行认真调查或偏袒被上诉方),只能断章取义,胡拉乱扯(判决书第四页第二十九行起)。

前半段针对上诉人李冬飞,劈开判决结果,围绕两种案由(李冬飞的“事实和理由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言”)展开“论证”:用判决书案由中的模糊不清不楚的判决理由,认定适用法律正确”,用来作为推翻李冬飞主张的理由:“故对李冬飞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等诸多法律、法规都可以论证保定市有电酒店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居然用来作为推翻李冬飞的正当真实的理由,说“上诉人李冬飞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事实和理由四: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摘要),是→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合议庭不分是非,置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于不顾,在没有事实依据、

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伪造事实以满足被上诉人的无理诉求。违背事实和法律,把被上诉人的意念通过枉法裁判强加给上诉人。

综上种种:被投诉人故意违背法律与事实。

在全面推广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是百姓最大的靠山,一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枉法裁判都应得到法律的严惩。

基于此,控告人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部门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原告证据在15555599185微信朋友圈中保存有视频,有图片,四年时间过去了,冤案一直没有那个国家部门处理。保定市检察院不受理监督。

2018年11月份与员工老板微信转账凭证
2018年11月份与员工老板微信转账凭证
2018年10月15日原告报销单,有办公室主任蔺玉增签字
2018年10月15日原告报销单,有办公室主任蔺玉增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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