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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违法划拨的申诉材料

投诉时间:2025-03-02

事发地区: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涉及单位: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武陵源区公安局

关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违法划拨洪博宁银行账户资金的申诉材料

一、基本事实

2024年12月23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下称“武陵源法院”)在未通知被执行人洪博宁、未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制划拨其银行账户资金13,665元(账户信息:6217 0001 4001 3174 493,户名:洪博宁,开户行:保定市恒祥南大街支行)。

经查,划拨原因为关海军(涉赌案件嫌疑人)曾向洪博宁转账,该款项系凭祥市三鑫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3月25日线上下单的合法交易货款,相关证据包括:购销聊天记录、物流单据、银行流水等。武陵源法院未核实交易合法性,亦未向洪博宁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导致其无法行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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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与程序违法分析

(一)违反《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1.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 《宪法》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违法事实:武陵源法院未出示执行依据、未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构成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二)违反《民法典》对财产权利的保护

1.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2.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利。

违法事实:法院未证明洪博宁财产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关联性,直接划拨合法交易款项,侵犯财产所有权。

(三)违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

1. 未履行文书送达义务

o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

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

查封、扣押、冻结应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 违法事实:法院未向洪博宁送达裁定书、未告知执行依据。

3. 剥夺当事人救济权利

o 《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可提出书面异议。

4. 违法事实:因未收到文书,洪博宁无法行使异议权、复议权。

5. 违法采取执行措施

o 《民事诉讼法》第254条

查封、扣押财产应制作清单并由在场人签章。

6. 违法事实:法院未制作财产清单,程序严重缺失。

(四)违反“先予执行”与“保全”法定条件

•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

先予执行需满足“情况紧急”“不立即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等条件。

违法事实:洪博宁系合法经营者,无证据表明存在紧急情形,法院划拨行为超出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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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求与救济途径

1. 立即返还财产

请求武陵源法院返还违法划拨的13,66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2. 追究违法责任

请求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对违法执行人员追责。

3. 程序救济

拟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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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张家界市作为国际知名旅游城市,理应以法治精神维护公民权益。本案中,武陵源法院未履行法定程序、未保障当事人权利,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恳请相关部门依法纠错,避免个案瑕疵影响张家界法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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