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售课投诉
投诉时间:2025-02-27
事发地区:贵州省,铜仁市,
涉及单位:湖南歌九科技有限公司
一、报案事由
本人于2025年2月25日通过某直播平台(平台名称:微信视频号“陈老师亲传弟子班[腾讯课堂认证机构])参与直播课程销售活动,主播在直播中明确承诺课程包含“7天免费试学”及“7天无条件退款”的相关条款,并展示相关协议内容(有直播录播视频为证)。但实际签订合同时,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与直播宣传严重不符,删除了退款条款,且未明确告知合同变更内容,导致本人误签。协商退款时,售课方拒不承认直播承诺,现要求追究其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并退还全部课程费用2860元。
二、事实与理由
1. 直播虚假宣传
直播中,主播多次强调“7天免费试学”“不满意随时退款”,并展示带有退款条款的协议(详见附件1:直播录屏片段及截图)。此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2. 合同与实际承诺不符
实际签订的合同中,退款条款被删除,且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变更内容。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3. 协商无果
本人多次通过平台客服、电话,微信,QQ等方式要求依直播承诺退款,但售课方以“以实际合同为准”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详见附件2:沟通记录)。其行为已违反《电子商务法》第17条,未全面、真实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证据清单
1. 直播录屏及截图(含主播承诺“7天退款”内容);
2. 实际签订合同文本(标注与直播承诺不符的条款);
3. 支付凭证及课程购买记录
4. 协商退款沟通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四、法律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2. 《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3. 《电子商务法》第38条
平台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4.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诉求
1. 责令售课方立即退还课程费用2860元;
2.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支付三倍赔偿2860*3=8580元;
3. 对售课方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4. 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并整改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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