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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规范性文件”设定为部门监管依据实为不妥

投诉时间:2025-01-21

事发地区:湖南省,省本级,省本级

涉及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安委会

湖南省司法厅:

根据《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湘政办[2024]35号)第五条的规定,授权省司法厅审核和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4年11月14日,贵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湘司〔2024〕126号)。从《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的具体内容来看,本人认为贵厅对“设定依据”一栏的相关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将“规范性文件”设定为监管依据实为不妥,所设定的部分依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将“规范性文件”设定为《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监管依据,明显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湘政办列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为的是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监管事项和监管对象,加强部门联动,责任到位,防止推诿扯皮,将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只能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没有将“规范性文件”列入其中。而湖南省司法厅在对《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进行审核时,仍坚持把各种“规范性文件”设定为《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监管依据,明显与现行的法律相违背。

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行政执法部门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各项监管工作,时时处处做到有法可依。个人认为,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对某项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并没有强制执行力。此外,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规范?是否合法?尚有待考证,贸然将“规范性文件”作为部门综合监管的依据,实为不妥。

三、有法不依,颠倒主次。如:在《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中,对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监管上,消防救援机构所设定的监管依据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五)点”,经本人仔细搜寻认真阅读后才知,第(五)点的核心内容就是:“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如此转了一大圈,归根结底还是回到了“法”的轨道上来了,如果把消防救援机构所设定的监管依据直接写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不是更简单、更直接、更合乎法定要求吗?

综上所述,建议湖南省司法厅坚持依法治国,对《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从严把关,不要再将“规范性文件”设定为部门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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