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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怎样违规发放贷款坑害担保人

投诉时间:2024-11-28

事发地区: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

涉及单位: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

我叫肖兴惠,今年61岁了,因为一起担保,从2023年1月开始,法院就执行扣划我的养老金了,我的老伴段吉荣今年73岁了,因为承受不起双双被执行养老金的悲惨情形也跟我离婚了。我们都是六七十岁的人了,现在家破人散,我的生活无以为继,生不如死,但我在死之前一定要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违规发放贷款坑害担保人的行为曝光出来,以此来警示世人:不要给人做担保,小心陷阱!我还希望能引起金融监管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彻查此事,还我们一个公道。

第一、违规行为总体概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在与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业务往来中,存在诸多令人发指的违规行径。

(一)合谋欺骗担保人 ,转嫁放款风险,蓄意坑害担保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与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谋,蓄意欺骗我们提供担保,以此达到转嫁贷款风险于担保人的卑劣目的。他们全然不顾担保人的利益,将我们蒙在鼓里,使我们担保人陷入可能承担巨额债务的困境之中。

(二)“三查”严重不到位,掩盖不良贷款,蓄意坑害担保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在贷款发放环节,不仅 “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工作严重不到位,更为恶劣的是,为了掩盖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良贷款状况,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还主动给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第三方陈国军来提供过桥资金偿还 “旧贷”。随后,又教唆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找人来做新的担保人,进而发放 “新贷” 以偿还过桥资金。而收取过桥资金的人不是第三方陈国军,而是第四方宋道琼,这金蝉脱壳的把戏玩得真是妙啊!不仅掩盖了不良贷款的状况,转嫁了放款风险于担保人,还让无权无势的担保人拿不到“以新贷偿还旧贷”的直接证据,让担保人在只认证据不管事实的法庭上“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事实上,作为担保人的我们走司法程序一路都因为拿不出直接证据而含冤含恨。

(三)隐瞒贷款真实用途,坑害担保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业务员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完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他们向我们提供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展示的贷款用途是“购买塑料原材料”,然而实际情况却与之大相径庭,这无疑是对担保人的一种欺诈行为,使得我们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签署了担保协议,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风险。

第二、基本事实详述

(一)贷款担保的起因

2015 年 6 月的一天,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成天友找到我和我的前夫段吉荣称,他的公司购买塑胶原材料缺乏资金,请我们夫妻为他做个信誉担保。鉴于我们与成天友多年的朋友关系,且对他所陈述的贷款用途深信不疑,我们便应允了下来。2015 年 6 月 17 日,我们一行人跟随成天友来到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当时,一个业务员模样的人拿出一叠资料,全程几乎没有任何言语说明,只是翻着资料的页面,手指指点着签字的地方示意我们签字捺印。在签字之时,我特意留意了一下贷款金额和贷款用途,金额显示为一百万元整,用途标注的是 “购买塑胶原材料”。

(二)真相的浮出水面

时间来到 2021 年 8 月,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突然至原法院起诉了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我们几个担保人,要求承担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在法庭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出示了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户账打印》单,这账单上显示的内容让我们大为震惊。原来,案涉 100 万元借款在 2015 年 6 月 18 日 15:46 分发放至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后,于当日 17:08 分便全部转到了名为 “宋道琼” 的个人账户,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和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都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笔转账是用于购买塑胶原材料。在我的律师一再追问下,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成天友当庭说出了实情。原来,早在 2014 年,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就从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贷款 100 万元,到 2015 年 6 月这笔贷款到期时,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无力偿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客户经理陈某、赵某随即找到成天友协商提出:通过第三方资金过桥的方式来实现还“旧贷”,然后找人来给“新贷”担保签字,公司假借经营贷获得“新贷”后再归还第三方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2015 年 6 月 16 日,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客户经理赵某一行人来到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成天友的办公室,让成天友、肖玉文与第三方陈国军签署《借款合同》,并出具《承诺书》、《借据》、《收款确认书》。《借款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该借款用于归还民泰银行借款,借款期限为 5 天,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 2015 年 6 月 20 日止。随后,他们安排人打 了100 万元到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农行账户,再让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转到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的一般账户上。

2015年6月17 日,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与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经营贷(购买塑胶原材料)的方式缔结《浙江民泰银行保证借款合同》,而我就成了这笔贷款的保证担保人,我的前夫段吉荣就成了这笔贷款的保证承诺人。

2015 年 6 月 18 日 15 点 46 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转入借款 100 万,然而当日 17 点零 8 分,全部 100 万元却转入户名 “宋道琼” 个人账户。

(三)更多惊人内幕

根据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成天友在公安讯问笔录和原二审法院调查笔录中陈述的内容,以及成天友准备提交给审判长的《情况陈述及请求书》,我们还了解到更多令人瞠目结舌的细节。

在发放新的贷款前,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以保障资金安全为由,收走了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并掌控了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直至 6 月 22 日才交还。而2015年6月18日下午放款成功后不到2小时转走100万,不是成天友经办。成天友根本不知道、不认识宋道琼,与宋道琼之前无任何经济往来,宋道琼也不是天有公司的供应商。

此外,2015 年 6 月 16 日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垫资过桥方支付了 5 万元现金作为过桥费,之后又支付了 3.5 万元,总共支付了 8.5 万元过桥费。

由此可见,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明明知道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无偿还能力了,却还合谋搞 “倒贷续贷” 的伎俩,唆使成天友找人来做新担保人,这分明就是在掩盖不良贷款,转嫁放款风险于保证人,坑害保证人啊!

2024年5月,为了纠宋道琼出来澄清事实真相,我举债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了宋道琼。法院虽然也立案了,并确定了开庭时间,可宋道琼拒签传票,拒不出庭。她在回避什么?她是怕她一出庭,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违规发放贷款的事情大白于天下吧?举报人认为,这个最终收款人宋道琼,实际上就是陈国军指定的回收过桥资金收款人,是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和垫资过桥人陈国军在耍花玩弄法律祸害担保人!这笔“新贷”事实上是挪用来还过桥资金,实质上就是“以新贷偿还旧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却在合同上约定是 “购买塑胶原材料”,债务人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成天友当初也欺骗我们说:“公司购买塑胶原材料缺乏资金需要贷一笔款……” 而我们在签字时,信贷员也不做任何明示,不履行他的告知义务,这难道不是虚构放款用途,合谋蓄意欺骗我们提供担保吗?请站在我们担保人角度试想想,如果我们知道这笔贷款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购买塑胶原材料),而是“以新贷偿还旧贷”,我们是一定不会去签字担保的!我们虽然善良到笨,但我们并不傻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这一系列行为,不仅坑害了我们这些保证担保人,也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金融秩序。

后来,我还从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管理人员肖刚虎手里获得了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至12月生产车间电费明细表》:

1月:16163.43元

2月:2375.34元

3月:3139.44元

4月:2014.69元

5月:433.30元

6月:657.89元

7月:358.22元

8月:298.56元

9月:0元

10月:0元

11月:203.4元

12月249.55元

该电费明细表显示,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2015年6月18日放款前后,特别是放款后几个月,生产车间这么低的用电量,从常识看四川天有公司在这几个月中几乎就没有生产活动。借款合同上明确约定贷款用途是“购买塑胶原材料”,但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崇州支行放款后,生产车间却在此后的半年时间中几乎就没有生产,证明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的100万并未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禁止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三查”不是不到位,而是严重缺失。

另外,经原二审法院审查采信,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字迹鉴定:落款时间为2015.6.17的《承诺书》上“承诺人(签字,指印):李秀勇”字迹处的指印非李秀勇本人捺印,签名非李秀勇本人所签。通过此鉴定结论可以看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在本案金融贷款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第三、关于担保人的法定权利及我们的困境

作为担保人,我们并非只有承担债务的义务,依法也享有法定的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权利就是不受主债务人和债权人欺诈、不对主合同当事人以新贷偿还旧贷承担民事责任,即使要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也须确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现实情况却让我们陷入了极度的困境之中。现在,法院仅仅因为我们签了字就判决我们承担担保责任,冻结了我唯一的生活来源 —— 养老金,导致我生活无以为继。我实在是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我要为我们的合法权益维权到底!

第四、我们最终的请求

在此,我恳请监管部门领导过问此事,核查浙对江民泰商业银行成都崇州支行的上述违规行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给我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免除我们的保证担保责任,解冻我的养老金,让我们能在这风烛残年里有一个安稳的生活。我希望,在这个平台上,还有可能寻得那一丝我期盼已久的公正与正义。

此致

实名控诉人:肖兴惠

2024年1128日

为了便于大家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此事,我随信附上了以下相关证据材料:1、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分户账打印》单一份;2、成天友在金堂县公安局的讯问笔录;3、成天友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陈述;4、二审上诉人提交的成天友、肖玉文与陈国军签署的《借款合同》,出具的《承诺书》、《借据》、《收款确认书》;5、《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保证借款合同》“贷款种类与用途” 的约定;6、四川天有塑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2月生产车间用电脑明细;7、《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于李秀勇笔迹的认定;8、成天友准备提交给审判长的《情况陈述及请求书》

相关证据材料在上传图片里,请大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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