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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冻结微信零钱和支付宝余额

投诉时间:2024-10-25

事发地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涉及单位: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我没有收到任何电话,短信,裁判文书,直接在2024年10月24日,14:15分冻结微信零钱和支付宝余额和银行卡,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安徽省芜湖市,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辽宁省,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的要求管辖范围,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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