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与城管不作为乱作为 长期放纵土地和规划违法行为
投诉时间:2024-10-12
事发地区: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涉及单位:自然资源局和城管局
湖南省司法厅:
我叫汤新民,男,71岁,中共党员。身份证住址:醴陵市姜湾新街127号。
2019年,我向国土局和城管局分别书面投诉,反映邻居129号张华平在醴陵市滨河路人行道上的违法建房问题。此后,两部门相互推诿,不按《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导入行政处罚程序,放纵违法行为至今不作处理。
我今向省司法厅检举两个部门不作为且乱作为情况,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一、所诉案由的基本情况。
1、2010年,张华平拆老屋建新房。规划局批准其用地面积与底层94.89平方米。施工期间在临时占用的人行道上搭建工棚和围挡。竣工后,该工棚未拆除且作简单装修,用作与一楼出租攴馆配套的厨房。(见附件一)
2、2019年城区国土所办理我的诉求。出具公文《情况说明》给我,并口头告知,交城管局作拆除处理即可。往后,城管局敷衍、拖延不作具体答复。至2021年6月,城管局以张华平老屋的土地权证依据,作出“举报房屋合法有效,不属于违法建设”的书面答复。
3、我不服其答复,向市府及有关部门书面申诉。同时向省自然资源厅及株洲市局提出控告。省厅以手机信息作明确回复。株洲市局以资规局(2022)148号《告知书》告知称:你反映的事项,可以导入行政处罚程序解决,已移交醴陵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理。随后,国土局向城管局送达《案件线索移送函》。(见附件二)但城管局又以“国土局规划审批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案件移送信息存在冲突”为由,仍然不履行规划行政处罚权职责至今。
二、国土局不作为且乱作为事实。
1、2010年4月29日,国土局向张华平颁发巜醴陵市城乡个人建设用地地籍变更批准通知单》编号0001644。该通知单已将对应国土证上记载的使用权面积241.785平方米变更为94.89平方米。页面上有经办工作人员手写的“划拨用地”四个字。(因申请信息公开未批准,不能附证)
这个事实证明:其一,张华平建房使用的土地权属于国有且依法进行过变更。经批准的使用权面积与规划局批准的底层面积吻合。其二,人行道上占用的30平方米土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正版)第76条“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按照该条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但通知单发出至今十几年,国土局并没有依法对张华平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2021年5月,国土局出具了权利人为张华平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表》。(见附件三)发生这个事实,足以说明国土局不依法行政且乱作为。因为,按2011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张华平当年应申请办理变更后的新的土地权证。但其始终不依法办理,一直持旧的权证主张在人行道上占地的权利。然而作为国土监管机关,明知行为人违法,却不遵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和《土地登记办法》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直接办理其旧的土地权证的注销手续。十几年至今,国土局不仅沒有依法注销应该注销的土地登记,反而在与之直接关联的投诉处理进行期间予以出示。岂不是乱作为?客观上又为城管局不履职提供了借口。
三、城管局不作为乱作为事实。
我历年反复投诉的违建房屋,指的是滨河路人行道红线内占地30平方米仅一层的简单搭建房屋。(见附件一)该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只能依法认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权认定规划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只能是国土局。城管局只有行政处罚权而没有对该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权。既然国土局已经依法且依职权确认了该处房屋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又依规作出了案件移送。那么,城管局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凭什么作出与国土局截然相反的认定?凭什么不按《信访工作条例》相应规定导入行政处罚程序?关于城管局乱作为事实,我在2021至2023年期间,先后以同一手机号和同一真实姓名在“直通车、百姓呼声、问政湖南”栏目发布了四篇文稿,可以查证。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要求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但是,城管局不仅不履行自身职责,反而牵强附会、恣意妄为,既替违法行为人开脱,又为身不履职罗列托词。城管局如此作为,岂不是与政府法治建设要求背道而驰?
我的几点看法及诉求。2018年以前,原国土局和规划局都不作为。2019年至今,我依据国土局公文,两次向城管局提出“拆除违法建筑”的书面申请却又被城管局以非法理由推脱。现在的两个部门都不作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很严重。首先,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房谋利的行为自发生并持续十几年至今没有受到依法应有的制裁。其次,国有土地和人民群众依法应有的权益长期被侵犯而得不到依法保护。再次,我户是城市危房,若拆除重建,滨河路方向大门出入通道已经被违法建筑封堵,我户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此类情况,在醴陵城区据说还存在不少。这种局面的长期存在,给政府公信力带来极大损害,也给政府法治建设带来极大阻碍。
综上所述,我向省司法厅谨呈检举材料,恳求领导查证。并恳求监督醴陵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查处所诉违法建设。
检举人:汤新民
2024年10月12日 联系电话:1387411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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