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老粮仓镇戴国华信访事项的告知书的复查申请
投诉时间:2024-08-10
事发地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涉及单位:宁乡市资源局
对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老粮仓镇戴国华信访事项的告知书的复查申请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对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老粮仓镇戴国华信访事项的告知书内容不服,特向贵单位申请复查。
申请人向宁乡市自然资源局举报的两个事项如下:
1、2020年12月初以来,宁乡市老粮仓镇唐市社区石清村四组村民戴学兵私自填埋硬化基本农田,损毁占用村组耕地约0.5亩耕地,并将其修建改造成停车场之用。
2、戴学兵很多年前已将其承包责任田4亩全部抛荒,地上除了杂草,没有种植任何作物。根据规定,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一、关于戴学兵硬化基本农田,宁乡市自然资源局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且没有处理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调查认为戴学兵、戴学良在责任田内平整了一块晒谷坪用于农作物晾晒,并非用于停车坪,下水管的铺排属于对晒谷坪排水的处理。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的这一调查与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上戴学兵很多年前已将其承包责任田全部抛荒,地上除了杂草,没有种植任何粮食作物,根本无谷可晒,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晒谷行为。戴学兵通过毁坏基本农田并用水泥硬化的停车场上还安装了2个水龙头,铺设了排水管道用于洗车作业排水。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矿、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损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应当责令戴学兵恢复种植条件,责令缴纳复垦费,并处以罚款。
二、关于戴学兵荒芜耕地的事项,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没有进行任何处理
戴学兵很多年前已将其承包责任田4亩全部抛荒,地上除了杂草,没有种植任何粮食作物,其抛荒行为早已超过连续二年。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对此没有进行调查,或者虽然进行了调查,没有进行处理,属于严重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应当收回戴学兵全部全部抛荒的责任田并缴纳闲置费。
申请人:戴国华电话18570631319
2024 年 8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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