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局第一法院违法判决执行
投诉时间:2024-07-11
事发地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本人在7月份使用微信支付时,发现账户冻结异常。微信冻结13.79元,支付宝冻结1500元。(2024)川 7101 财保 1904 号之七十六,2024年7月8日冻结,冻结期限1年。在此之前未收到任何裁定书,或者短信、邮件及电话提醒或者通知,打印回单同样没有任何联系方式。百度搜了一下,在同一执保号的被执行人投诉文章里找到了法院的联系方式。联系之后给我说是新网银行申请了诉前保全,所以就冻结我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并且告知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无需通知我本人。前几年因为疫情原因,电商行业下行,投资亏损400多万,负债目前还有300多万,也在积极跟各银行及平台协商还款。但是能力有限,只能一家一家慢慢还。不可能一次性给全部还清。
1、新网银行在未前期沟通、未达成协商的情况下,批量进行诉前保全,直接冻结我的微信支付宝,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2、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均为搜到(2024)川 7101 财保 1904 号之七十
3、本人未在任何相关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4、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我要投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对公民提起
的民事诉讼。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广东普宁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钱包和支付宝冻结。
5、并且法院未提供复议入口或者地址联系信息等已经是在现在我个人应享有的法力权利以及提起复议的权利。 6、2023年6月27日,异议人与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占比30%,贷款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出资70%,两贷款人共同向异议人提供借款20900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期限为36个月,由于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与罚息利息均违法,具体金额涉诉,应当以有效的判决书为准进行采取保全措施,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的金额于法无据,按照目前法定最高民间贷款利息15.4%,且由于法定限制贷款利息的目的也在于禁止复利,异议人已经还清贷款人的所有借款,双方不存在债务纠纷,因此,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诉前保全于法无据。且由于异议人得知双方约定的利率违法,希望与贷款人协商解决,而不是拒绝还款,因此本案并不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对异议人采取保全措施即会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的情形,不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异议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且即使采取保全措施,也应当为异议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由于异议人用于正常工作、生活的交易账户被冻结,严重影响了异议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也不利于资金周转,偿还欠款。故此,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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