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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异地支付限制

投诉时间:2024-07-05

事发地区: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涉及单位: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4年07月04日上午10点30,发现微信被支付限制银行卡也被冻结了,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按照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的指令,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有权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7167265163、037167265156

文书编号:(2024)豫0194执保4690号”

一、本人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网站并没有查询到编号:(2024)豫0194执保4090号文书。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河南省郑州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冻结本人微信账号及本人手机号。本人户籍为甘肃省,并未到过河南且没有与河南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冻结违规违法。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现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工作。无论是住所地还是工作地,均不在河南省郑州市。

四、法院和相关单位在未联系我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执保程序,违反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对本人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及银行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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