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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限制冻结本人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4-06-27

事发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

涉及单位: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

一、本人在2024年6月26日10点51分收到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账户的消息,显示(2024)桂0481执保217号限制微信支付,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账户,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属广西南宁市上林县,居住地也在南宁市上林县,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均不在该法院管辖范围,我提出管辖权异议,由广西省南宁市人民法院受理,要求该法院撤回受理,并解除我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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