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冻结我微信、银行卡支付
投诉时间:2024-06-16
事发地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涉及单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4年 月5日21日11点12分左右发现提示微信、银行卡支付被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文书要求: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15-2067309
文书编号:(2024)冀02执3695号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文书和微信账户限制通知。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银行卡支付,限制之后一家人无法正常生活
一、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银行卡支付功能。
二、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
三、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福建厦门,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河北省唐山市。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属它的范围。
希望解除对本人的微信、银行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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