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法院文书无故冻结微信支付账户
投诉时间:2024-06-13
事发地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涉及单位: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本人在6月13日16点37分收到微信冻结通知,内容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执行文件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4)豫
0194执保4216号;联系电话:037167265163,037167265156。
本人通过河南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查询,并没有案件在受理,此前也没有收到过任何诉讼法律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为我的生活造成了不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江苏省,都不在河南省。
综上所述,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限制。
执保是用于紧急事件的处理,对于高利率的网贷并不符合,希望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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