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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冻结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提出异议

投诉时间:2024-06-05

事发地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涉及单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2024)云0103执保5259号标的:886元的司法冻结。联系方式:18088400279

1.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且查询在全国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关于本人案件信息。且联系方式无法接通

2.本人微信余额支付宝余额账户和银行卡直接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

3.管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经常居住地为河北唐山,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云南省。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要求管辖范围。

3.债权异议,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和签名。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资质异议,诉方是否有转让合同及原件,诉方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和金融借贷资质。

5.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所属范围展开业务,不得跨省展开业务贷款。

综上所述,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民法典》保监会文件,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解除我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本人银行卡限制

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全部执保
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全部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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