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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没有任何通知限制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4-06-04

事发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

涉及单位:内蒙古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一,本人在2024年06月04日10时41分付款发现提醒微信支付限制,随后问微信客服收到【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显示因(2024)内0927执保151号】察哈尔人民法院未通知,就将本人微信冻结,。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当前账户已被限制支付功能。执法机关: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24)内0927执保151号;联系电话:0474-5601302、0474-5601306、0474-5601308

二.本人随即拨打联系电话与对方取得联系,对方自称法院工作人员,对方说理由为本人与发起对本人的微信冻结的公司有经济纠纷,所以冻结本人微信支付。24小时有人会联系本人。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事先未下达任何裁定书,书面或者电子版都没有,电话或者邮箱也未曾联系本人,突然限制本人微信支付功能。本人户籍为湖南株洲,并未到过内蒙古且没有与内蒙古当地企业公司有任何经济纠纷。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告知,也明知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下依然对本人微信进行支付限制,违规违法。

本人日常生活开销全部离不开微信,此次限制已经严重影响到本人日常生活。

希望有关部门能核实调查,解除本人微信账号的微信支付。

三、本人在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网、中国执行上并没有查询到(2024)内0927执保151号保全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是福建宁德人,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内蒙古。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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