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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冻结资金

投诉时间:2024-04-25

事发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

涉及单位: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截止到目前投诉发文,本人既没有与海南省五指山市任何人或者单位产生或纠纷,也未收到过任何仲裁文件,并且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也非本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在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既无案件管辖权,又不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贵院竟然作出了财产执行保全裁定,请问贵院的执法依据是什么?

投诉请求:立即撤销本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账户使用限制的相关文书。请贵院停止违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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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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