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法院无根据冻结微信账户

投诉时间:2024-04-24

事发地区:山西省,吕梁市,兴县

涉及单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4年4月7日10.46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的交易功能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358-8213614、0358-6320821、0358-8213594、0358-8213604

文书编号:(2024)晋1123财保82号”。

注:联系方式由该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提供,请在该机关工作时间拨打,异地拨请加区号。

为方便定位案件详情,致电时可以向工作人员提供文书编号,如:(2024)晋1123财保10号、电话1,3,4一直占线。电话2称吕梁为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他们冻结,并且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2024)晋1123财保10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贵州,经常居住在浙江,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投诉反馈,及时掌握
处理中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要回复
    我要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