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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三平垦区人民法院冻结我微信账户

投诉时间:2024-04-10

事发地区:重庆市,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涉及单位:新疆建设兵团三平垦区人民法院

我在4月8日10点40分微信收到,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新疆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0991-3852491、0991-3852492

文书编号:(2024)兵1102财保27、25、22、20、18、15、13、11、8号的通知,本人未收到任何书面、电话、短信形式的通知,且查询在全国人民法院也没有任何关于本人案件信息,对本人微信支付账户直接冻结,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居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无论住所和居住地都不是新疆,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均不在新疆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的要求管辖范围,且网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债权多次转卖,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居住地管辖法规,还是住所所在地管辖法规,新疆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均不在贵法院管辖范围,请贵法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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