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无故冻结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4-04-04
事发地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涉及单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本人在4月4日上午收到被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限制微信支付,文书编号(2024)辽0503执保72号,限制支付,但是未收到任何通知及裁定书!本人已经联系法院预留电话,但他们说具体不知道什么情况,给个电话给我让我自己去了解沟通,本人发现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被多次转让给不同债权方,个人信息被严重泄露,由于债权主体存在多方关系混乱,结清存在安全隐患,至今也没能解决问题。并且这个主体在债权债务转让时并没有通过电话短信邮箱等有效合规的渠道通知本人,导致本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法律法规财产保全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保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民法院无权冻结本人名下财产,本人存疑贵院替高利贷团伙恶意催收,充当保护伞。
截止到目前投诉发文,本人既没有与本溪市溪湖区任何人或者单位产生或纠纷,也未收到过任何仲裁文件,并且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也非本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既无案件管辖权,又不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贵院竟然作出了财产执行保全裁定,请问贵院的执法依据是什么?
投诉请求:立即撤销本人微信支付账户使用限制的相关文书。请贵院停止违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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