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违规冻结本人微信零钱与储蓄账户
投诉时间:2024-02-18
事发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涉及单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本人在2024年1月18日12点左右发现微信支付和银行卡被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收到【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限制微信支付,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要求,当前账户零钱3708.34已被限制使用,如有疑问请您联系执法机关咨询。
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67086676/67087667
文书编号:x282024x29川7101执保35号
但本人未收到任何裁定书,包括纸质和电子形式的,也未收到短信或者来电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却依然强行冻结本人微信零钱3708.34元整,还有冻结了本人建设银行工资卡6217004530013099797
本人日常生活离不开微信,工资卡也被冻结,限制以后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本人拨打微信客服平台以及冻结页面提供的有权机关提供的联系电话:67086676/67087667 根本打不通,无法接通。
二、本人在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官网并未查询到编号:文书编号:x282024x29川7101执保35号的保全文书
三、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互联网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的案件信息。
五、本人在此之前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短信、纸质文书等任何方式告知这一消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被异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一直生活在新疆省乌鲁木齐市,综上所述,无论是遵循户籍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居住地管辖原则,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和银行卡限制。
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账户,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而不是用于高利息的网贷。请求平台帮忙,帮我协助取消冻结。而且今天我的父亲做心脏开胸手术,你们还给我发信息说明天开庭,我不可能从新疆到成都去吧。这也不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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