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非法冻结微信支付
投诉时间:2024-01-12
事发地区:湖南省,郴州市,市本级
涉及单位: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本人在2024年01月10日10:11收到微信被支付限制.随后在微信客服查询到内容如下:“ 依据法律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现对你的微信支付账户限制了支付功能。如有疑问请联系执法机关咨询。执法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文书编号:(2023)晋1123执保32号;联系电话:0358-6320617、4001539973、0358-6320876、0358-6320836”。
注:联系方式由该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提供,请在该机关工作时间拨打,异地拨请加区号。
为方便定位案件详情,致电时可以向工作人员提供文书编号,如:文书编号: (2023)晋1123执保32号
一、电话打通后,称贷款平台委托他们冻结,并且联系电话为第三方催收公司。在此之前我并未收到任何案件消息
二,本人在山西省人民法院网、也并没有查询到文书编号: (2023)晋1123执保32号保全文书。之前也没收到任何诉讼文件,就随意冻结本人微信。
本人目前为止没有在山西省人民法院查询到关于本人案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人户籍地是湖南,经常居住在郴州市,无论是住所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山西。
无论是遵循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则,还是按照住所地管辖原则,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不具备管辖权。请贵院解除我的微信支付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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